聲明登錄制度的部分是否跟我國制度相符?《公司法》最近在修正的時候,也有引進一部分聲明登錄的制度,我近來看到一些社論、輿情有一些反映政府機關所揭露的資訊卻不用負責?民眾是否可以接受?民眾會覺得明明是資訊揭露平台,為何能不擔保正確性?是否符合我國國情?像拍賣法一直沒有推動成功,因此私實行的制度是否完備也會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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