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報第10頁)另外這一個草案很特別的是,帶來私實行的制度,允許我們在做擔保權實行的時候,不透過法院,當然現在我們不管是《民法》或者是《動產擔保交易法》,其實一定程度上也是允許擔保權人去做私實行,在設定擔保契約的同時,其實跟他約定將來債務人如果屆期沒有去清償的話,我可以去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也就是所有的留底契約。我們也允許在訂約的時候,也就是爾後屆期沒有清償,可以之後取得所有權。其實這個制度會在實務執行上沒有辦法達到世界銀行的目標,像訂約取得擔保物所有權,當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的時候,通常已經失聯、找不到人了,要找誰訂約?因此實務的執行上有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