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前述的理由,有非常多的新創公司在臺灣,有錢沒有地方投、需要錢的公司找不到錢,不管是增資或者是融資。我們剛剛也有提到其實《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主要是針對融資,對於新興產業、創新產業因為剛剛提到的修法及立法的必要性,在整個數位經濟的過程中,我們推動數位經濟,因為過去的十、十五年有非常多的新興產業是新資產,或者是以數位知識為主,其實資產很多是無形的,或者是有很多是針對未來浮動性的資產。比方:我今天有一批機器,未來可以產生營收,如何用這一筆機器的價值來作擔保,因不能用未來的營收(擔保),所以造成很多融資上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