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補充一下,因為第一個建議做法,其實第二梯次共識營在討論時,就像剛剛政委所講的,協作會議準備期程的過程很長,對於部會跟業務單位都是很消耗的一件事,比如「眾開講」法規命令預告上,既然在上面「眾開講」了,勢必先期資料比較完整,對於業務單位跟PO來講相較「提點子」協作會議的準備成本應該是比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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