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已從憲法高度召開16次研修會議,通盤檢討、全文修正社維法,目前草案在內政部法規審查當中。所以,光靠社維法(第64條第2款)要全面、有效解決黃牛票問題我們之前就有討論過,現在還是要回到社維法的本質(事後以行政罰處罰社會上輕微違反秩序行為),因為社維法在民國80年制定的時候,那時國家各個政府機關權責與組織分工,其實沒有那麼成熟、細密、專業,所以很多本質上屬於各專業(責)主管機關的事務,都放在警察的社維法裡面,像剛剛講的有交通、噪音、動保、消防、衛生、環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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