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有甲、乙、丙三種類型,甲類跟社群討論過,就有一個open data的合約,那個就是誰都可以用,任何人、任何時間,你就變成是公共財;乙類是有限制,人、時、事、地、物可限制,好比這一些資料只有臺灣的公司可以用,或者是要收費,或者是使用的時間有限制;甲類是沒有限制,而且不可以撤回,一授權出去就類似像公共財一樣。乙類有限制,丙類根本不可以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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