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在法律層次上,包括行政程序上的參與,我們講的是「參與適格」,包含現在的「公民投票」,本身其實也是對事、政策的參與,這部分我們要強化青年多多的參與,做法上絕對不會因為沒有修憲就沒有辦法做,很多法律都可以修改,包含公民投票法都已經這樣修改了,其他很多法律,像程序適格、行政程序法的各種法律,其實我們瞭解到青年的重要性,而且參與公共事務,不管各方面都很成熟,這方面當然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不只是立法,像這樣的觀念讓大家宣導、共同體驗,這其實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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