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說的是,既然有法源依據,沒有上足,必須是要罰款的,不管是罰機構或者是罰行為人,這個部分的法規都有明訂,運用上班時間以外的假日去上課,是不是算雇主指派?如果是的話,那就應該是加班,這個是有職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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