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現行不當管教的裁罰來講,依照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3條第5款的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基於處罰的目的,讓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依照《幼照法》第52條的規定就是要限期改善,如果沒有限期改善的話,就要處幼兒園負責人3,000元以上到3萬元以下罰鍰。目前因為《幼照法》剛通過,在107年6月27日已經發布、總統公告了,其中第25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的相關人員都不能對幼兒有體罰、不當管教及性騷擾等行為,如果違反的話,行為人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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