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非工用)的佔用處理原則,是不一定要用訴訟的,是要了解佔用原因,因為最後的目的是用工業區,但現在不是,其為何要用極端手段?我們經透過委員跟他討論,他也不鳥,他從以前就不鳥,他要掩護他的過失,他真的是要掩護他的過失,就丟給法院去判,不關他的事,我們為什麼要形成救濟?排除佔用法令第5條都規定得很清楚,政委可以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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