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條第二項就是兩罰規定立法例嘛。剛好在立法院在審《洗錢防制法》的時候,就建議說後面要加一個但書,也就是說這個法人的負責人已經盡到盡力防止的行為就不在此限,那時候就有這樣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