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因此我會覺得有一個東西值得在這裡討論,他可能都沒有被包含的,就是「違章建築」。也許我們都了解它的價值之所在,但因為它是不動產而在第十一條被排除。若非得要不動產排除,至少就只排除已登記的不動產。第十一條的地方,就只排除已登記的不動產。讓這些沒有登記,或是不能登記、不可能登記的不動產免於成為動產不包含、不動產又被排除,而它的價值,我們就完全不能夠做為利用。這是我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