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好奇是,因為這個問題很明顯就是英美法系的思考,那德國呢?德國也認為他的法律不會比英美法差。當然我看到德國他們是用讓與擔保的方法,用集合、集合物,或是倉庫的讓與擔保的方法。到最後他不立法,用判決解決他的問題,保持彈性。美國是習慣法的國家卻立法,德國是成文法國家卻用判決解決問題。所以我是覺得說這個社會很多東西、觀念都在改變,就像川普還是可以選上,一定有他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