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有另外一個判決。他認為我們現在的登記,雖然不能登記,但仍有原因關係,契約的原因就是讓與擔保,所以可以。我們劉教授在研究讓與擔保,後來我的博士論文引用他的書,也看到大陸的書也在引用我的書,也引用謝教授的物權,覺得很有興趣。不知道能不能提,我很好奇。第一,大陸的排名到底是多少啊,他們有比我們前面啊?因為大陸的物權就把浮動擔保放進去嘛。但是我們動產讓與擔保於52年立法、54年實施,我們行政機關全力配合,排名還這麼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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