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問題是這樣的。如果將來立法政策是希望會影響擔保權人的權利問題,為了擔保標的穩定性,如果說他有減縮的時候,應該要擔保權人同意。如果有需要,那《專利法》六十四條勢必要配合修改。因為現在《專利法》六十四條是規定,專利有設定質權或授權的時候,若專利權人有更正、減縮的時候,必須要質權人的同意。這樣子的話,必然是修法加一個擔保權人同意,我們才能准他們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