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會有的狀況,今天都已登記完後,租賃公司就會撥款,款項就撥出去了,這是撥款的條件。我們擔心這一條的部分,因為一開始擔保人都已經同意設定,也簽好契約了,但在撥款之後,不斷利用系統拋出請求更正。因為更正,擔保權人要在二十日內回覆他,且單純就單異議之註記,而這註記會一直留在,大家會認為這個標的是有問題的。可是實際上從剛才的說明來說這個標的可能是沒有問題的,只是因為擔保人不斷地想干擾而做出這樣的程序。是不是要回到動產《動產擔保交易法》的規定,既然要為內容的變更,應共同做登錄或修正,而不是只讓擔保人能不斷透過這樣的程序,讓擔保權人疲於奔命做註記。這是在實務上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