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老師有提到,如果同一個標的,假設是專利,有設定質權登記,嗣後又在擔保權作登錄,這時候智財權因為是登記,所以效力會優先於擔保權登錄,對不對?現在有一個狀況,如果專利申請權雖在專利來講是不能設定質權,但專利申請權本草案規定是可以設定擔保。故其先來設定擔保登錄之後,嗣後拿到智財局拿到專利權時再來辦質權登記,這時候效力是誰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