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章的部分,也許就是簡便或是電子化的方式,所以在第七條第二項應該以書面為之的企業資產擔保權設定,得以電子為之。我是在想說,因為我們有《電子簽章法》,該法內使用的是「電子文件」的術語。在用電子文件時除非我們這裡要變成一個特別的法律,看可不可以突破電子簽章法,其是以相對人同意為前提。但這有點保孚,和聯合國的示範法及公約的規定都不一致,但我們的《電子簽章法》就是這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