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一個Business-to-Business的大結構,因為企業不太可能跟個人借錢,所以大致上擔保人跟擔保權人都是商人,擔保人極少有可能不是商人。既然是Business-to-Business的結構,這個登記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結合草案二十二條,含有優先次序,基本上我覺得設計良好。因為這是一個Business-to-Business結構,對商人要求會比較高,對自己有利的事情自己要注意到,若不注意到會有法律上的不利益。即便你登錄了,由定於草案的二十二條規定「成立的先於登錄」,一方不趕快去登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擔保權成立早卻沒登錄,時間就會墊後於別人,不真正義務的結構。這部分,我也贊成在總則部分基本上我是覺得非常好。細節部分可以讓它更好。以上是我簡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