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樣的定義下,如果沒有清楚定義,臺灣社會企業發展就不會有一個清楚的政策方向,除了我們說做一些規範之外,立法還有一些引導的作用,如果我們有一個專章出來,那就引導社會企業發展的作用。至於會不會是箝制所有立法的方向?剛剛也有提到說韓國箝制了,是因為增加勞工的目的之下,當然就箝制其作為。如果我們現在定義的話,因為公益本身就沒有很清楚定義,我們只是定義結構化,對於新創企業的影響,應該並沒有那麼大,因此我認為如果真的要做這個的話,專章考量,我覺得還是應該要加進去,也就是這樣的話,那才是完整的立法。其實不管怎麼樣,修法其實也就是一種立法行為,並不能說不要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