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今天如果討論公司法的部分,就回到公司型的社會需求是什麼?我如何滿足這一個需求?在政策上給他的好處是什麼?如果我們下一步要討論的是,整個臺灣社會企業發展上的想法與需求,我想那就是另外更廣泛的部分,就不會侷限於一個修法的部分。好比要修庇護工廠的法,我覺得我們就要去調整了。還有優先採購法也需要調整,現在大家都說社會企業可以納入優先採購,基本上優先採購的真實性,我們在座都很清楚,並沒有想像的美好,既然沒有那麼美好,那就是美麗的謊言,既然是美麗的假象跟謊言,這都是很值得討論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