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們還是有很多困境,尤其這幾年商業司一直被討論如何界定一個社會企業的公司設立,我想NPO那一塊先不提,先提公司型的社會企業。其實這幾年一直有很多夥伴或者很多政策立法者一直在討論是不是要設專章或立法,其實我今年年初對社會企業有做調查,其實61.29%的夥伴不需要立法、專章,他覺得政策比較重要,他覺得環境土壤比立法、專章有用多,這個涉及到立法程序時程等方面,因為立法第1條一定要界定何謂「社會企業」,可能界定完後,對於NPO型或合作社型或儲蓄互助社型的社會性怎麼辦?就因此被排除了,可是這又不符合國際社企多元化發展之過程。所以其實這一個過程還滿有趣的,大家覺得政策推動有利於立法,可是不可否認的是,公司型的社會企業第一條就被卡住了,我覺得黃老師提的第1條跟第23條是剛好卡住NPO公司組成的夥伴,第1條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第23條是要顧及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要善盡管理人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