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登記的部分,據我之前提出來的方案是,我覺得登記跟審查是可以分開的,可以只登記,而不審查,如果以目前比較官方的意見是,希望只登記,然後降低審查標準的話,那就要思考一件事,也就是這個登記有沒有排他的效力?如果沒有嚴格的審查就不可以有排他效力,因此這一個地方我覺得要區隔開來。如果不審查,只登記的話,只可以用同名登記,我想「Apples」,就變成多加顆蘋果,並不像中文是相當嚴格的,我們是非常嚴格審查,才給同名保障,也就是別人用不同樣的名稱,別人審查的話,可不可以給,這個地方要注意一下,以上是我想到的一些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