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本國公司到外國去的時候,其實用的是英文名稱,你如何證明這兩個是同一個?這其實有非常多的地方你都必須證明那是同一個,比如你去開戶、登記商標、在國外登記專利等時,其實你真正在臺灣承認法律的名字只有中文,但是你的英文名字目前在法律的制度下並不承認它是法律名稱,偏偏走出臺灣以外,繁體中文字基本上在其他國家是不太用的,因此從這一個角度來看,我們在法律上是不是可以讓中文與英文都可以,我們可以說一定要有中文名稱,但是同時也可以選擇有一個英文名稱,我想不管從外國人到臺灣來登記公司或者是臺灣的公司到國外,在商業的使用上有一定的便利性。因為我們實務上就碰過你的英文名稱到國外的時候,甚至於在大陸還可能取出一個完全不一樣的中文名稱等等的這一些問題,這個議題值得我們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