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第18條的規定,經濟部商業司定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審核準則會更具體說如何審這一個名稱。第一個,我們強調的是中文名稱,其實我們在公司法第18條並沒有強調是中文名稱,不過約定俗成,所謂的官方語言都是繁體中文、正體中文,所以公司必須要取中文名稱,這是準則裡面的規定。第二個,這個名稱依照第18條過來的:(一)不能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不能被誤認為是政府或者是公益團體;(三)這個名稱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當然善良風俗與公共秩序會隨著時代的變遷而調整內容,我記得以前小時候在念書時不能講「美帝」,因為是「美國帝國主義」,現在我也曉得到底行不行,應該是可以,不過很少公司會取這個名字。(四)外國公司必須將公司名稱譯成中文,因為是全球化的時代,所以很多公司要來臺灣,可能臺灣很多要跟外國公司做生意的臺灣民眾或是本國企業的商人,雖然通曉外文,但對於中文的掌握程度會更好,所以我們希望能夠譯成中文,這個是公司法第370條的規定。(五)外國公司的中文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不得讓人家誤認為是政府或公益團體,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