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林宜龍發言。這個部分我們來說明,國家公園法在61年實施,那時的時代背景,國家公園是一個進步的概念,也是現代化國家的象徵。感謝立法者的努力促成,我參考過去的資料,當時立法者在討論過程中,對於立法可能不周延的地方,也有提到後續可以透過修法、訂定子法的方式來補充,惟國家公園全面修法,自89年開始已經五進五出立法院了,遲遲無法全面修法,但是在99年新增第6條第3項:「主管機關應分別於其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各依其保育與遊憩屬性及型態,分類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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