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這個是目前比較容易達到的一個,因為就我瞭解行政院工程會負責目前正在做政府採購法的修法,從年中到現在吸納意見有一段期間了,也有修法草案的一至三版,應該是說我的建議是其實Open Format跟Open Standard可以列到相關的法律上。我最近這幾個月對於美國正在進行,俗稱是「開放資料法(open government data act)」,目前在參眾兩院已經連署討論,一般認為很有可能會成為聯邦法律。立場他們也講得很清楚,他們認為開放政府資料是歐巴馬的政策,以前是用行政指令,他們怕總統換人以後有一些政策更動,所以希望用立法確認。這一個草案也已經把開放標準跟格式直接確認在條文裡面,如果我們比對歐盟公部門資訊再利用指令,2013年的修法也已經把「開放標準」跟「開放格式」列到裡面了,我去觀察不管是英國、德國及西班牙,剛好在2015年都因應directive有做國內修法,都有把這兩個highlight進去,我覺得這個是做數位政府或政府改變跟民間溝通很重要的趨勢,希望至少在政府採購法的地方可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