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款來的部分應該要檢討,因為學校校長去跟人家討(籌募),教育部、教育主管單位不把錢給他,他去討(籌募)錢都討(籌募)得很辛苦了,要買一項設備,不給人家,還要審查人家的錢,所以剛剛劉理事長講的部分,我呼應一下。也就是「自募經費設備」,不應該有審查權,應視同捐贈設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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