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只繳了七次的三個月保費,這就是讓人非常有意見的事,所以我才會建議如果重複作停復保作一定紀錄的話,好像有五次了,這一輩子要再出去辦停保第六次的時候,不好意思,你變成退保者,麻煩六個月之後再回來變成納保身分。
因為十年之內回來臺灣七次,因此一直沒有失去國籍,一直能夠繳保費,有這樣的事嗎?還要繳嗎?
我想問一個問題:因為他出國的時候,知道自己要出國半年以上,因此要辦理停保,因此就不用繳保費,如果在一年半的時候回來一次,沒有失去戶籍然後又出去了,這樣子下來,十年都屬於停保狀態,而不用繳保費。
針對剛剛第28頁的部分,也就是美國加州旅外國人,那有一些意見。每年大概一年半至兩年才回臺灣一次,停留的時間很短,也不太有機會使用健保醫療資源。
因為我們真的並不是所有只要出國的都一定要排除,其實最在意的是要停保、復保,又或者基本上已經瀕臨退保門檻,但是隨時有回來的機會。
謝謝剛剛各個代表針對自己的商會來作立場的說明。
最後,因為剛剛主持人也有講了,部會間橫向的聯繫其實是很重要的。納保人的資格認定與戶籍、戶籍是有關的,所以也希望能夠讓外交部移民署來協助,站立一個判斷準則,到底什麼樣的人與臺灣是低度連結,並不是出國兩年,然後一回來就被視為高度連結,因此希望今天這一個議題可以讓移民署幫忙想一下,也可以避免其他部會的資源也被這一種人濫用,以上是我的分享,等一下如果有時間的話,由律師及醫師分享。
我不希望今天訂一個制度之後,把所有有出國的人都錯殺了,其實他所做的事情還是跟臺灣有高度連結的,但是有的真的是沒有,反倒是這一些沒有(連結)的人,真的很會想方設法用臺灣便宜的健保及醫療資源,所以這個是今天技術層面的部分,希望大家能夠有更多的想法。
剛好看到今天有幾位跟我一起附議的人是各層面專業的人士,也希望他們可以分享他們的經驗,在這邊集思廣益,讓他們多想幾種鑽漏洞的方式。
但是,在技術方面是鑽法律漏洞或者是規範的漏洞,並不是只有每一年半、一年八個月就回來一次就算是鑽漏洞資源的,我總覺得還有更多鑽漏洞的方式應該不是出國很久,每一年半或者是一年八個月回來一次的這種方法鑽漏洞,我覺得有滿多可以鑽漏洞的方式。
當時大家討論的時候是,外交船員可以適用停保規則,其他的人不適用,也就是落實社會保險的精神,隨時想要用的話,就繼續繳納這樣的費用。
很感謝衛福部在11月的時候有找我去作討論,因為健保的規範有分退保跟停保,退保是失去被保險人的身分,上次衛福部後來有跟我聚焦停保這一塊,停保似乎被認為是有漏洞的,也就是出國要兩年,出國不到兩年,回來一下又可以隨時擁有可以拿到健保受益人的身分資格。
第二,有關於技術層面的部分,像我們想要實踐這樣的精神,但我們還是得在法律規範的技術層面上去作設計,儘量避免這樣的人在使用的資源。
第一,我今天提案的精神是什麼?我希望大家不是只有在技術層面,其實我的想法是,我希望能夠排除那些雖然擁有我國國籍,但是跟臺灣的連結已經過低了,與臺灣經濟、文化發展幾乎是沒有連結可言的人,我希望可以把這樣的人排除在我們的健保資源的使用上。
在場各部門的先進大家好,我是提案人。我今天提出這一個(案子)的想法,我分三大層面來跟大家分享我的想法:
大家也知道健保相關被濫用的狀況,三不五時會有人去注意到並且提出來討論,今天的提案是政府這邊作為高度重視,並且把所有的問題都攤開來,且有一個機會可以全盤討論,希望今天的討論可更廣泛及全面,謝謝。
大家好,我是今天這個平台的提案人,敝姓賴,匿稱是Alex,我是在民間企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