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奇一個問題,法務部(在財團法人法的主責機關)要求NPO資訊揭露,也要依據主管機關有不同的格式(財團法人法條的文字所描述),但是這個部分像法務部是不是本身有做一些guideline或者是統合?
補充,海棠是幫忙很多政府執行輔導法人的工作。
第三部門是政府沒有這個打算會覺得其實需要統合看的架構或者是事情,雖然有財團法人法,但是其實並沒有把內政部的社團法人想進去,我想政府在管理第三部門情況下,我感受到的情況是這樣子(政府並未想要用統合的方式去看第三部門),所以我想問一下之前(第二部門想要統整來看)的情境是怎麼樣?
像剛剛唐鳳有提到第二部門也有類似的狀況,我很好奇在什麼樣的情境下會關注這一件事?
我講一下背景好了,找他們三位來是遇到跨部會的事情,有機會跟唐鳳聊一聊,比較知道實際上政府的狀況跟我們的想像有什麼落差。
我這邊有提出一個想法,針對稅務減免的部分,我發現NPO沒有辦法做稅務減免,也就是開發票的話,基本上跟公司一樣的法規須納稅,如果社企修法之後——我儘量不要討論變成贊成或反對——我覺得應該是比較細部的(問題);如果社企修法後,社企又享有稅務減免,NPO是不是突然就失去了……我覺得這個滿奇怪的,因此我覺得這個如果要修法的話,又要往稅務減免方向上走的話,我覺得這個要被考量進去,這個是我的意見。
剛剛鄭老師有提醒到,一個修法之後,是不是大家都認為社企就是公司?
我儘量簡短,因為我服務的對象都是NPO,所以稍微比較瞭解NPO相關的事情。
中間的歷程是有在思考這一件事,現在還沒有定論的想法,因此剛好趁今天的機會,反正我們台灣這邊在討論這一件事,是要深入參與看看以社企的環境情況,到底怎麼樣才是比較好的,因此我們今天才要瞭解大家的想法,謝謝。
大家好,我是黃雋,大家比較知道我的英文名字是Jimmy,我們公司是網路行動科技,在09年以來自許社企,說「自許」是因為沒有社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