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國定假日法》,提案人認為紀念日放假不足,那部分往下應該是要求增加國定假日,並不是增加「全民休息日」。
也有人認為工作密度提高,相同的事情要求勞工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
「公司強化員工效率」這個部分建議是不是不在這裡呈現。
「隱藏……」的那個部分建議刪除。
兩這之間不具有關聯。
建議刪除「強化員工工作效率」、「隱藏加班時數」。
建議併列。
如果核心的話,提案人的主要訴求應該是制定國定假日法,而不是單純增加勞工休假。
今天如果一個國定假日,勞工仍然可以自己選擇是否願意配合加班,多拿加班費沒錯。但國定假日是本來該上的班,因為國家認為這一天應該要以放假的方式紀念或慶祝,以前的話,甚至要出來遊行,放假到要去遊行的;這種紀念意義,跟勞動條件沒有關係。
國定假日有其莊嚴性,並有其紀念意義,因而放假也ok,但是跟勞動條件沒有關係。
這個是國家認為有必要紀念,且要用「放假」來紀念,是國家認為,不該當作改善勞動條件的層次。
紅色區塊文字的部分,建議修正為國定假日有其莊嚴性,不應與勞動條件混為一談。
如果我們回應的話,這一塊的意思是,「國定假日有其莊嚴意義,不應該跟勞動條件混為一談」。
這個是提案人說明裡面講的,「還我七天假」是要《國定假日法》還,提案人寫得很清楚。
所以「法治層次不足」、「紀念日放得不夠」應該放在《國定假日法》下來的那兩個位置。
另外一個區塊是「勞動條件無法處理」,這個區塊註明是勞動部的意見。「法治層次不足」那個是民眾講的,主張要立一個《國定假日法》,要用那個法去處理,包括勞基法的規定都必須要同步。
「增加全民休息日數」,這個紅色的政府回應,建議註明是內政部的回應,這個是內政部的意見。
最後的回應方向似乎應該是這樣,而不是從增加勞工的特別休假來處理,該回到主軸。從提案人所寫的提案來看,他們很清楚的,要求制定國家層級的《國定假日法》,勞動部沒有推托的意思,並不是僱意把勞基法的施行細則規定拿掉要回歸內政部,而是不主張從勞基法的細則中加,提案人要的是全國一制的規範,一起加國定假日。
至於現在的紀念日放得不夠,節慶部分放得不夠,這個部分如何回應?最後如果能夠回應他們說這一個部分整體來評估,是正常的,因為剛剛內政部報告過,有的國家天數比我們多、也有比我們少,我們國家該訂到什麼程度,可以來檢討。
如果最後的結果是,法制不足的部分,維持在現行「辦法」的層次還可以繼續run,那ok,就解決這一個法制層次不足,可以繼續run。
現在提案人的邏輯是,增加國定假日可以相對減少工時,但大家應該要正式討論,其實國定假日是很莊嚴的,要認真看待的民俗節慶,哪一些該放,以及那些是需要增加為紀念的。
我們一開始就在講這一個問題,國定假日要不要增加,以及要不要訂《國定假日法》,並不是繞回來拿假抵工時的邏輯。
公家機關的話,是屬於中大型的,給比較高是ok的,但是沒有辦法反過來要從勞基法這邊加,如果這邊要再加的話,就要倒了,不然就是公務員拉下來。
勞動基準法是最少要達到的標準,一個事業體一定是中大型事業體。勞基法是從美而美到台積電都一部法,台積電可以承受比較高的勞動條件,但是美而美卻沒有辦法。
可能的話,把重要區塊給主要制度的部分。
經濟部主管的是有一個企業為勞工加薪可以增加扣抵稅額。
這個是具體數字的內容回應。現在是21,009。
勞工薪資過低的這一塊是黃色,是他們提出來的,下來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補充上「定期檢討基本工資」。例如明年就要調整,也就是把「明年調整」寫上來,明年1月1日月薪調到2萬2,000元,然後時薪會提高到140元。
這部分是涉及其他部會。
「滾動修正」也可以。
就是「持續檢討」。
對,但還是有勞工不願意。
勞動部也接到很多民眾反映,說為什麼要打卡。
一直很努力,如果不要法條被刪掉,必須很審慎。
各個行業都要有彈性,像新創事業,如果講到「變形工時」就變成污名化了,不然很多行業都走不通。
是不是寫鼓勵勞動法的企業,可以包括像性平工作平等法等各種勞動法令。
像勞基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優良事業。
都有,目的不太一樣,我們這邊有頒,像就業或什麼的獎項。
我不確定這兩年還有沒有,我不知道他們會不會認為這個是好的解方,但我們有獎項。
這部分還在蒐集意見。
下限。
每個人看法角度不同,要落實工會權益的話,那就不要……
這個有,有多少人才可以組,有人要求籌組人員下限應下修,但也要經過一些討論。
我們後面可以補充說明一些政府的努力,但是不希望follow下來是……
年初核定的。
增加為近1,000人。
預定到接近1,000人。
單純放一個格子在這裡,對民眾來講沒有意義。
舉例而言,以「勞工過勞」這一塊來說,是屬於勞動部現行機制可以處理的問題,但以下的部分若太枝節,會整個散開。
以往或許已有開很多次協作會議,但是我們未曾參與,但此議題較容易引起媒體的注意,尤其資料均有公開,必須更慎重,不要反而造成議題發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