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成立專責的警察,反而速度跟效率沒有那麼快,而且事實上不可能。
如果設一個動保警察,但是一個轄區這麼大,像台北市駐地在那裡,但是都成立動保警察,像新北市又更廣,但是發生這個案件是在瑞芳,當地就有分駐派出所,我們就馬上請同仁處理了。
其實所有的行政機關都不用設。
其實不只動保的部分,任何統計數字都會也黑數出來。
對。
我們要區隔一下,為何警察機關裡面不再成立動保警察的理由,如果整體去看,像17萬多的話,動保警察的地位相對重要,也就是說,在這一個框架下補助是需要職權。
是。
行政院總員額法裡面框定警察的員額多少,包含移民、消防、海巡,這真的在警察機關的人數,相對已經有限了。
就現有的東西去調整。
有一些特定需要的時候,某些法律是會這樣子,要有所有的行政機關或法令這樣子做,是做不到的。
你剛剛提的是理想,只要有法令授權,任何行政機關都有權限進去。
法律沒有授權給你,就會變成違法。
當然,這並不是只有警察才可以做到。行政機關要執行公權力的時候,必須要在法源有授權、依據,就可以做,並不是警察去承擔所有的工作。
件數都可以看得到。只要農政機關或者是動保檢查員可以處理的時候,事實上都可以處理。
像你剛剛的邏輯成立的話,動保警察就會成立了,就不需要再成立警察了。
很大一塊,農政單位就是在處理了,我們本來就是在輔助。
如果每一個機關會產生危險時,都要有警察的話,我們全部都變成警察機關就好了,就不需要那麼多的單位,不是這樣嗎?
因為政府機關設有很多不同的行政機關,警察是其中一環,每個縣市政府警察局,每一個警察機關都有打110,只要發現不法就可以打,就警察權限這一塊,動保的是農政單位,我們可以發現所有的動保案件,不管是行政或者是刑事不法,我們統計是刑法的部分。
是由動保處去處理。
就是一個調查的過程。
其實制止行為就是處分的東西。
對。我說行政罰法第34條有規範,授予行政機關有很大權限。事實上所有的行政機關就以這個法令去執行,其實是ok的。
是。現在所有的行政機關可以有那個權限,也就是有能力去聲請,不一定是要找警察。
本來就有說刑事機關可以做處理,像說稽查也可以處理,像主管機關本來就有能力跟權力來做這一件事。
但是剛剛聽到叫聲……其實任何國家都沒有辦法有權力讓這一些刑事機關或者是警察去處理,相對來講,我在裡面,沒有人知道(發生)什麼事,如果平白無故就進去的話……像消防救災破門的話,還有人被告。
去年在彰化有發生外籍移工來宰殺動物的情形,我們就刑事警察局跟彰化縣警察局有破獲這個案子,因為就是在臉書上直播,因為很明顯,所以警察就介入。
沒有辦法。因為沒有辦法證明裡面是什麼東西,警察也沒有權力進去,如果要的話,就是在動保法(修法)設計讓動保檢查員有這個權限。
警察也沒有辦法去,除非確認是刑事案件。假設法有不足,就設動保法,授權給警察。但是在第行政罰法第34條裡面已經有給行政機關一些強制處分權,有一些處理的方式,如果又不夠的話,就可以修法,把一些需要強制進入的時候,有職權就可以進去。
動保法第25條就有刑法,所以其實警察對第25條、第27條之1是有權處理。
是由動保處來處理。
警察機關並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去,本來就有權限,警察只有違反刑事案件才有權力破門而入,不然到現場也沒有辦法處理,法令沒有給這個權力。
一般到的時候就會初步處理,動保檢查員過來再作釐清。
第一時間現場有員警過去,然後看狀況再請動保處過來,兩個再共同處理。
我們會會同處理。
我們會到現場調查,並看狀況,有一些涉及到專業問題,所以動保處會處理。重點是回到動保處的動保警察員的身上,他們有本身的專業能力去判斷,警察只是協助處理。
認定的權責機關在動保處。
我們有規範哪一些情況,警察要受理,包含報案三聯單發給他們。
跟主席報告,案件受理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把動保處擺在前面。
目前是沒有,因為我們的立場是,希望各部會可以發揮專責,因此基本上按照現在的行政程序法,是有委託學術處理方式,事實上各警察機關,包含警政署在內,我們希望儘量不要入法,也不要特別規範成立另外一個,像以前成立衛生警察、環保警察之類的,每一個部會都希望來成立這一些,因此我們原則上都會反對。
找警大老師是可以的,按照角色來看,其實他也不夠中立。
其實我們原本也希望各部會可以發揮自己的功能,按照職權去處理就可以了,現在法律足夠授權能力給他們執行了。
如果所有的部會都要把只要有需求時,就要求警察承擔,恐怕警察的責任太重大,也沒有那個警力。
大家好,我是行政組科長黃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