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幫助他們的話,這一種要找錢,科技業要找他們也很麻煩,第一個ROI基本上算不出來,所以BP不能送。再者,行政院旗下我承認資源很多,但是問題是,在審查的時候,你們跟投還是看前面領頭影響評估的報告,但是那個對設計不太有利,在影響力評估跟責任部分的話,這一邊目前為止對於社企跟一般營利企業完全沒有區隔,還是同樣一套標準。
要把那個東西強化,懂意思。
抱歉,主要是自己現在型態的話,在臺灣基本上是四大單位,經濟、環保、農業、財政,更不要說給的解釋函令完全不一樣,但是我知道綠電,臺灣也有很多人在做社企。
這麼說吧!太陽能的話,躉購費率今年會調。到時候你的凈毛利獲利的部分是否因抗爭而異動還在觀察。
可是我們在觀察的是,製造太陽能板,也會向能源局抗議,我們看的是政府如何應對綠能的發展以及社企,因為影響的是整個光伏而已。
四件事:
第一,真的跨部會,也就是再生能源條例、廢清法,及土地法,這一些整合跨部會的法令問題,還請公部門給我們一套標準,不會各個單位給各個解釋函令,導致各個競合,變成很難去run的。
再者,內部成本、外部成本都影響到財報,財報的部分,第一個方面是發行後面的價量,第二方面是你的股東是否願意進來,第三個是影響力,這三個都是涉及到整體營運的部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