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好新年最後一個星期過來,一方面拜訪一下立法的事情,大家可以交流一下意見,也可以再想一下2019年新的計畫,看看大家有什麼東西可以一起配合做的,之前我知道Max跟政委有很多的溝通,我們內部對這個事情也很重視,像AIC都有把這個意見說明一下。
坦白來講,任何政府的立法程序我們是完全尊重的,因為臺灣立很多法,平台業者也沒有出過什麼信函去說明,但有關於用戶一些利益的話,這個就是平台都會有共識,其實主要是卡在這邊。
我也說得很直接,因為主要是跟唐鳳政委這邊聯繫,跟其他政委不是很熟,他主要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一些問題,聽下來有不同的多方看法,包括我們也跟執政黨立委有一些溝通,大家會想說是不是在這個過程中,是不是借鑒德國或者是法國模式,是不是會有一些落差、不清楚的地方,以至於臺灣在這一個立法的程序裡面是不是會有一些走樣或者是模糊的過程,這個是我們比較關心的。
我們也因為看了媒體的報導,有一些好的進展,民進黨黨團也覺得可以到下一個會期再討論,大家可以有充足的時間,包含可以在公民團體,把很多事情都拿出來講清楚,這個目的讓大家把一些不同的觀點講清楚。
我們的看法是立法可以很快,當你看立法的結果出來之後,你很難再把這個法推翻與改,這個很麻煩了,因此為何要很謹慎在這一個程序之前必須要有很完整的討論。
因為我也不知道這個版本最後是怎麼樣,坊間有不同的傳聞、我們這邊也看到不同的版本、我們這邊最大的爭議是……行政機關有權判斷平台上言論的虛實而要求業者移除,這個我們很難接受,我相信其他平台業者也一樣,當然這可能不一定是最終版本……但我們知道行政院可能有討論這個版本。
一個是有關於24小時下架的問題,在操作上沒有一個可行性,如果是去諮詢國際傳播學者,大家都會來講虛假資訊,去設一個時間上的限制,而要去要求下架,這本來就要影響整個下架過程中的一個決策,是有壓力說要去處理這樣的事。
羅政委提出他的法律依據,德國NetzDG,有24小時的條文,但是NetzDG的主軸是針對仇恨言論來設定的,德國是對仇恨言論有立法——因為二戰的關係——所以大家的焦點是很不一樣的。
羅政委另外有一個法律依據,他說法國有立法,也說是一星期或者是怎麼樣的限定時間之內在選舉期間可以要求平台下架,就是48小時。法國的程序很簡單,會類似像中選會這樣的機構去問法國的特別法院,去走快速的程序,申請一個臨時禁止令,然後再有臨時禁止令到平台那邊,我們可以在法國境內把資訊都封掉,這個我們是接受的,我說臺灣願意走法國的模式,通過法院去走快速審理的方式,我們願意配合,我們只是想要有一個完整合法的司法程序要走完,並不是依靠任何一個行政部門的指令去完成這樣子的動作。
24小時時間上的限制沒有、拿掉的話,那就不存在給平台有一個附加的懲罰性條款,我不知道現在這個版本的真實性。
但是這版本要罰錢,說如果24小時之內不下架的話,罰到平台業者什麼臺灣營收的百分之多少或者是怎麼樣,我不知道,我們大概也沒有辦法接受的,唐鳳政委您以前也舉過這個例子,虛假資訊這一件事跟以前垃圾郵件,從性質上來說可以說是一樣的。
你說虛假郵件,只要收到,叫Gmail罰錢,像Yahoo或者是Hotmail,歷史上都沒有做過這樣載體的性質,我覺得這個是羅政委或者是其他討論過程中對於網路的特性會是有一些模糊的,這個是我們最大困惑的地方。
另外一個是涉及到用戶資料及用戶發布資訊所有權在哪裡,我知道Max也沒有拿出來去特別講,因為一講的話,好像大家變成美國跟臺灣之間的法律場上的矛盾了,但並不是說我們不尊重臺灣的法律,像Apple、Google、Yahoo都一樣的,當你同意使用FB的時候,你簽term of service的時候,你已經授權你的用戶資料以及你發布內容的所有data,他的控制權並不是臉書臺灣有限公司,而是FB Inc,換句話說是在美國加州註冊的有限公司,也就是我們的總部。
從法律上來講,這個是網路管制的特性存在,說的更深入一點,這個是為什麼對於網路治理……我也想再補充講一下,為什麼受歐盟的法律保護跟美國的法律保護,專門有一個叫做DCA,保證第三方要獲取用戶資料時需要走什麼樣的程序,向美國法院去提出這樣的訴求。
像臺灣的警方要調查一個案件。
如果不涉及內容下架的話,像貼標籤就不涉及到我剛剛講法律上的糾紛了。
Geoblock理論上也不是下架嘛!我剛剛的意思是下架有幾種情況是可以完全下架的,在美國也可以做到的,因為你在使用任何service的時候,是甲乙雙方,一方是FB、一方是用戶。另外一個是美國的法律,其實好像憲法這樣的保護。
如果違反FB的社群守則,我們有權把它徹底下架。
對,如果沒有違反的話,我當然不會下架。我舉一個例子來講,像選舉期間有一個用戶說要在幾月幾日刺殺某個候選人,這個東西中選會報過來的話,不用你去拿什麼法院判決,這本來就違反社群守則所以會下架的,這個不存在任何法律爭議,這個是甲乙雙方的問題。
這個爭議在於中選會或者是誰出一個行政命令,說某些內容是虛假資訊,會干擾選舉的。
對。但是法院沒有這個判決的,我們也無從認定是否違反,因為我們沒有辦法來核實說這個有沒有意圖不當選。
我們的立場並不是要一直反對,好像行政院跟平台業者是採取對立的角度,我跟台灣其他相關機關也是說,在虛假資訊的戰爭裡面,大家應該是站在一條線上的。
不是你要來怪我,我怪政府。
對,完全是。
我們現在綜合來看,我想講一些解決的途徑,大家還是想要解決問題,否則吵來吵去是沒有解決問題的。
我們現成在一些市場已經推行的一些辦法,其實也可以見證到是有效的,而目前最能夠直接拿到臺灣來做的就是第三方事實查核,比如在印尼,我們已經有三個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一開始也是只有一個,菲律賓現在有兩個,法國、德國都有,這些事實查核機構都有拿到IFCN認證,而這個認證機制是最公平的,因為這個認證的目的就是確保查核機構的客觀與獨立。
我們希望在台灣可以有經認證的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可以在2019年與我們合作,可以將其判斷的結果接到平台上,加以標籤,這個也符合我們一貫的原則。因為在我們平台移除的原因就是違反社群守則,不然就是違反當地法律條文,但是要法院判決,我們則會採取地區屏蔽。除此之外的話,就是透過標籤為爭議訊息,透過演算法將該訊息降低排序,但我們仍會在保護言論自由的原則下,並不會刪除。
對,其實是一樣的道理。
那就會移回去。你這個比喻太好了。
所以他這樣子做,我們覺得是最穩妥的辦法,我們也有跟他們商量過,像他們會去關心一些跟社會福祉與民生最有關係的,像「臺灣要地震」。
或「愛滋病毒怎麼樣」。他們會不會去關心那一些?
但是退一萬步來講,像類似臺灣日本外館的事情,都不會去查證。
但是後來沒有出結果。
好像後來沒有。
這好像查證關西機場的事,但是沒有直接講到跟那個……
不是講和蘇處長的關係。
這個我有看到。
我覺得從我們提供解決途徑來講,如果立院也覺得是貼標籤的這一件事是可以接受的,大家也有共識,我們可以往這個方向去做,盡快在臺灣將經認證的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加入到我的系統裡面。
對。所以這個事情我覺得是可以做的。
沒有講外館的事。
對,他們也有,而且他們之間互通有無。
事實查核歸事實查核,我還是想強調媒體素養的重要性,因為事實查核可以短期去解決一點問題,就是去發現一些最厲害、最有爭議的,但是你如果長遠來看的話,最終能夠幫助整個臺灣社會去提高共識,還是要靠媒體素養,其實我們也是看到TIME雜誌對你的訪問,我記得是2016年年末或者是2017年初,臺灣好像第一個提出來。
那個我們很願意把我們一些培訓的內容貢獻給臺灣,至於怎麼樣的模式可以再討論,像之前哈佛Berkman Klein Center有制定一套網路安全的教程。
其實有一些內容如果臺灣這邊覺得可以拿過來用的,歡迎自由運用。
明白,這個內容都是公開的, 網站上都有 。你們可以把這個東西作為一個選項,作為教材裡面,也有中文版的,自己各取所須。
這個是大家都可以去用。
可以從這個角度,其實有一個機會是臺灣可以把自己作為一個media literacy跟獨立第三方核查的model,並不是透過行政干預,這個是完全兩條路,也就是放在臺灣面前怎麼走的,歸根究柢,如果大家可以坐下來談,有足夠充分公眾討論的空間與時間,很多事情都可以解決的。
我當然也有自己顧慮,你們也知道,我們肯定會聽到不同的版本、不同的聲音,這裡面不排除會有不同的政治目的,想鼓勵我們做不同的事情,但是總而言之,前一段時間我們最大的困擾是行政院很急,好像一定要趕著處理。
回到剛剛所提到的,像法國的模式,像臺灣的立法程序討論,是不是有這樣的可能性,比如臺灣也可以有簡易法庭禁止令的程序,如果大家覺得在選舉期間要這樣子做,需要有一個禁止令,我們不持反對或者是支持的立場在這一個事情上,只要你們能夠完成這樣的程序,我們都可以配合。
我在日本放假都有看你們LIVE的行政院記者會,行政院這一點很好,所有的東西全部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