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
我們這一塊會很積極去推,對大家、三方,不管是行政院、社會公眾或者是平台業者都是可以拿得出來現階段的解決方案,這個問題不可能一夜之間解決,至少要往解決方向去處理。
對,馬尼拉原則你比我還清楚。如果自律運作正常的話,誰也沒有想到他律要提高到多高的地方。
大家有意願,但也有很大的顧慮,因為如果有行政干預的話,那還要第三方事實查核做什麼?
所以我說你們之前修的,其實除了匯流法以外其他一些法,我們沒有什麼太大的爭議,你看我們沒有反對……
像警政署那邊做得很好,他們很常有一些刑事案件。
感官上……
我是覺得也不用這樣講,這並不是網路的特性,社會裡面本來就有好人跟壞人。
我就講兩點,唐鳳政委大家都知道,對網路很熟悉,也肯定不會去排斥網路的東西,因為你本身就是從網路走出來的人。我看問答的時候,我比較concern的地方,比較少聽到政委或其他國家,又或者是部長……我記得羅政委有提到網路很像毒品一樣,這個不好、那個不好。
我在日本放假都有看你們LIVE的行政院記者會,行政院這一點很好,所有的東西全部直播。
回到剛剛所提到的,像法國的模式,像臺灣的立法程序討論,是不是有這樣的可能性,比如臺灣也可以有簡易法庭禁止令的程序,如果大家覺得在選舉期間要這樣子做,需要有一個禁止令,我們不持反對或者是支持的立場在這一個事情上,只要你們能夠完成這樣的程序,我們都可以配合。
我當然也有自己顧慮,你們也知道,我們肯定會聽到不同的版本、不同的聲音,這裡面不排除會有不同的政治目的,想鼓勵我們做不同的事情,但是總而言之,前一段時間我們最大的困擾是行政院很急,好像一定要趕著處理。
可以從這個角度,其實有一個機會是臺灣可以把自己作為一個media literacy跟獨立第三方核查的model,並不是透過行政干預,這個是完全兩條路,也就是放在臺灣面前怎麼走的,歸根究柢,如果大家可以坐下來談,有足夠充分公眾討論的空間與時間,很多事情都可以解決的。
這個是大家都可以去用。
明白,這個內容都是公開的,網站上都有。你們可以把這個東西作為一個選項,作為教材裡面,也有中文版的,自己各取所須。
其實有一些內容如果臺灣這邊覺得可以拿過來用的,歡迎自由運用。
那個我們很願意把我們一些培訓的內容貢獻給臺灣,至於怎麼樣的模式可以再討論,像之前哈佛Berkman Klein Center有制定一套網路安全的教程。
事實查核歸事實查核,我還是想強調媒體素養的重要性,因為事實查核可以短期去解決一點問題,就是去發現一些最厲害、最有爭議的,但是你如果長遠來看的話,最終能夠幫助整個臺灣社會去提高共識,還是要靠媒體素養,其實我們也是看到TIME雜誌對你的訪問,我記得是2016年年末或者是2017年初,臺灣好像第一個提出來。
對,他們也有,而且他們之間互通有無。
沒有講外館的事。
對。所以這個事情我覺得是可以做的。
我覺得從我們提供解決途徑來講,如果立院也覺得是貼標籤的這一件事是可以接受的,大家也有共識,我們可以往這個方向去做,盡快在臺灣將經認證的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加入到我的系統裡面。
這個我有看到。
不是講和蘇處長的關係。
這好像查證關西機場的事,但是沒有直接講到跟那個……
好像後來沒有。
但是後來沒有出結果。
但是退一萬步來講,像類似臺灣日本外館的事情,都不會去查證。
或「愛滋病毒怎麼樣」。他們會不會去關心那一些?
所以他這樣子做,我們覺得是最穩妥的辦法,我們也有跟他們商量過,像他們會去關心一些跟社會福祉與民生最有關係的,像「臺灣要地震」。
那就會移回去。你這個比喻太好了。
對,其實是一樣的道理。
我們希望在台灣可以有經認證的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可以在2019年與我們合作,可以將其判斷的結果接到平台上,加以標籤,這個也符合我們一貫的原則。因為在我們平台移除的原因就是違反社群守則,不然就是違反當地法律條文,但是要法院判決,我們則會採取地區屏蔽。除此之外的話,就是透過標籤為爭議訊息,透過演算法將該訊息降低排序,但我們仍會在保護言論自由的原則下,並不會刪除。
我們現成在一些市場已經推行的一些辦法,其實也可以見證到是有效的,而目前最能夠直接拿到臺灣來做的就是第三方事實查核,比如在印尼,我們已經有三個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一開始也是只有一個,菲律賓現在有兩個,法國、德國都有,這些事實查核機構都有拿到IFCN認證,而這個認證機制是最公平的,因為這個認證的目的就是確保查核機構的客觀與獨立。
我們現在綜合來看,我想講一些解決的途徑,大家還是想要解決問題,否則吵來吵去是沒有解決問題的。
對,完全是。
不是你要來怪我,我怪政府。
我們的立場並不是要一直反對,好像行政院跟平台業者是採取對立的角度,我跟台灣其他相關機關也是說,在虛假資訊的戰爭裡面,大家應該是站在一條線上的。
對。但是法院沒有這個判決的,我們也無從認定是否違反,因為我們沒有辦法來核實說這個有沒有意圖不當選。
這個爭議在於中選會或者是誰出一個行政命令,說某些內容是虛假資訊,會干擾選舉的。
對,如果沒有違反的話,我當然不會下架。我舉一個例子來講,像選舉期間有一個用戶說要在幾月幾日刺殺某個候選人,這個東西中選會報過來的話,不用你去拿什麼法院判決,這本來就違反社群守則所以會下架的,這個不存在任何法律爭議,這個是甲乙雙方的問題。
如果違反FB的社群守則,我們有權把它徹底下架。
Geoblock理論上也不是下架嘛!我剛剛的意思是下架有幾種情況是可以完全下架的,在美國也可以做到的,因為你在使用任何service的時候,是甲乙雙方,一方是FB、一方是用戶。另外一個是美國的法律,其實好像憲法這樣的保護。
如果不涉及內容下架的話,像貼標籤就不涉及到我剛剛講法律上的糾紛了。
像臺灣的警方要調查一個案件。
從法律上來講,這個是網路管制的特性存在,說的更深入一點,這個是為什麼對於網路治理……我也想再補充講一下,為什麼受歐盟的法律保護跟美國的法律保護,專門有一個叫做DCA,保證第三方要獲取用戶資料時需要走什麼樣的程序,向美國法院去提出這樣的訴求。
另外一個是涉及到用戶資料及用戶發布資訊所有權在哪裡,我知道Max也沒有拿出來去特別講,因為一講的話,好像大家變成美國跟臺灣之間的法律場上的矛盾了,但並不是說我們不尊重臺灣的法律,像Apple、Google、Yahoo都一樣的,當你同意使用FB的時候,你簽term of service的時候,你已經授權你的用戶資料以及你發布內容的所有data,他的控制權並不是臉書臺灣有限公司,而是FB Inc,換句話說是在美國加州註冊的有限公司,也就是我們的總部。
你說虛假郵件,只要收到,叫Gmail罰錢,像Yahoo或者是Hotmail,歷史上都沒有做過這樣載體的性質,我覺得這個是羅政委或者是其他討論過程中對於網路的特性會是有一些模糊的,這個是我們最大困惑的地方。
但是這版本要罰錢,說如果24小時之內不下架的話,罰到平台業者什麼臺灣營收的百分之多少或者是怎麼樣,我不知道,我們大概也沒有辦法接受的,唐鳳政委您以前也舉過這個例子,虛假資訊這一件事跟以前垃圾郵件,從性質上來說可以說是一樣的。
24小時時間上的限制沒有、拿掉的話,那就不存在給平台有一個附加的懲罰性條款,我不知道現在這個版本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