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這個要的是搜索票,但是事實上在動保就是稽查,那一些都是稽查跟保全證據,搜索跟扣押主要是因為搜索票的問題,因此覺得應該要再賦予其破門而入的問題,而這個就回到原點,也就是國家行政法規並沒有破門而入,這個跟人民的隱私、權利有關,因此不太可能規定這樣執行。
現在沒有強而有利的NGO,所以目前不會有這樣的執行方式。
這個就是當初法規訂定的目的。
按照法條來說,只有稽查來賦予這一些委託的權限,委託的部分其實是行政機關有這個權限。
目前是只有專人。
「稽查」、「取締」。
不然就是寫「取締」、「稽查」。
就是停在第23條所規範的事情。
裡面不是動保警察。
應該是這樣講,其實動保法已經賦予動物保護有這些權限了,事實上這個是民眾觀感的問題。
這個是事實,因此才會有其他的計畫在執行教育訓練。
事實,因此有其他計畫執行動保員的教育訓練。
動保法其實有授權,只是沒有授權破門而入的事情。
我們是說放上去,不知道民眾會不會無法理解。
「不符成本」會被民眾挑戰,農委會統計資料,光去年就有17萬的案子,當然不只虐殺案件,這個是全部動保的案子。
像不當黨產是因為特定的原因。
誠如剛剛所說的,大部分的法規都沒有授權可以衝到人家家裡,因此母法不可能授權可以衝到人家家裡。
像不當黨產委員會的委員被授權到什麼(程度)?
要先聲請搜索票。
應該算是。
動保檢查員是主要蒐證的人物,可能會有一些特定的場所沒有辦法進入或者是沒有辦法取得證物的時候,會需要警察的協助。
圖都有在上面,這個是農委會的公告。
我們不方便越權,要看第一線員警的狀況,動物保護部分由動保處來判斷。
你看到的是單一新聞事件,那個是個案,並不是通案的狀況。
「警察」加「動保處」。
應該這樣解釋,案件受理有很多種,不管是動保處或者警察單位,沒有太大的爭議。
這個是動保業務的管理。
我們再推薦。吳老師是OK,他有在本會的專家學者名單。
因為縣市政府是實際執行業務之單位,因此他們是可以來作這樣的陳述。法務部是……動保法有牽涉到刑法,對於行政法與刑法相關之法規釋疑。
縣市政府的部分,我們的長官是說如果他們願意出席的話,事實上是可以邀請,因為他們是第一線人員的工作。
因為這個是動保警察。
在這個案子的角色是,你們是警察人員的主管機關?
在這個議題目前是配合內政部。
我們也要修正,農委會下面,其實沒有動保處,那個是在縣市政府下,所以只有畜牧處,你寫的「動保處」的這一大塊都是縣市政府的部分。
我是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陳宜鴻,負責這一塊的法規解釋。
動保法第3條第5款很明確有規定「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思維或管理之動物」所以是很廣泛的。
大家好,我是行政院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陳宜鴻,寵物登記是我負責的業務,因為我剛剛負責這一個業務,因此希望來這邊學習及交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