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大家覺得勞工跟公務員,勞工上五天,放兩天假,覺得勞動條件不一樣,所以要另處理的話,就不是《國定假日法》處理的。
像一般的民眾都覺得放假已經夠,甚至太多,實務上也不可能再增加假。
我們建議休假不足的下面,我覺得休假不足的部分其實是有兩個議題,也就是就公務員來講,很多人覺得我們也接過一些陳請,也就是放過太多假,因此很多公務員來講放太多假,但是紀念日、節日的處理是全國一致的,不可能因為勞工的特殊條件,把所有的人都加七天假或者是更多的假,所以勞工因為勞動條件跟公務員不太一樣,如果確定休假日不足是確定的事實,怎麼來處理增加國定假日未必是一個(方式),也就是制定《國定假日法》未必是增加國定假日。
這個部分還是要回到所謂休假日不足,是不是真的所謂紀念日、節日太少,或者是有其他所謂像國外的勞工特修日,可能每一個都不一樣,因此總放假日數跟紀念日、放假的區別,我覺得要有一個區分來分析,才能把問題解析出來。
縱使有一個結論,是不是真的能夠回應所謂增加七天假,這其實不是劃等號的題目,因此這一個部分可能要跟勞動部那邊說明一下,縱使我們把這一個議題導到紀念日、節日法制化的問題,縱使是要的話,也就是有一個草案送到立法院,而立法院也有十個版本的草案,是不是能夠達到所謂的主要訴求還他七天假,從現實分析來講是不容易的。
因此就紀念日、節日的放假,是不是真的值得紀年跟放假,而不是該放多少天的考慮來處理,因此我們覺得針對要不要討論放假法制化的部分,我們樂觀其成,但實務面是有很多的分歧跟討論上要達成共識的困難度。
我們這邊是有做過一些統計,也請衛環提供一些資料:其實在歐美各國或者是亞太,如果不包含勞動節的話,是一百一十五天;韓國算高的,有一百一十九天;日本的紀念日、節日有二十一個,因此有一百一十五天;新加坡加起來有一百一十四天;越南也是一百一十四天;紐西蘭大概是一百一十八天;英國比較少,英國有一百一十二天;法國是一百一十五天;德國比較特殊,因為全國性的節日只有五個,所以總共也才一百零九天;美國是十個,所以加起來是一百一十四天;全國性假日比較少,只有四個,所以是一百零八天。
但是回到他們的訴求,法制化是一個議題,但法制化的結論、結果能不能回應到他們所謂增加七天假,也就是還給他們七天假的這一件事有沒有對等,他們是不是出在於法定假日太少,或者是因為勞工的特性,也就是休假日不足,但休假日不足跟所謂的法定假日其實是不相等的。
如果能夠法制化,我們內政部的基本立場,也就是各界有共識可以法制化的話,就可以樂觀其成。
我們補充一下,我們可以理解勞動部的立場,內政部的立場就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於91年的時候就決定要控制假日,要控制在115天至116天,其實也送過三次的草案到立法院,因為涉及到政治性節日的問題等等,有很多的意見分歧,包含現在第九屆的委員也有提了十個版本,所以內容其實涉及到很多不同的議題,包括政治性的法案,包括各個行業要不要放假、包括宗教節日要不要放假等等,要達成一個共識的困難度,其實是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