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他們除以13億人口。那我們想一個問題就是說,這是不是一個推的時機點?
政委剛講是針對社企?
那請教政委,你們在這幾次有曾經討論、提到社企登錄或社企認證?
這個相關的議題逐字稿會在哪邊可以看得到?
以涵你呢?
好,今天時間差不多了,非常感謝五位來參與第二場的座談,之後會把逐字稿再傳給各位。
大家好,鄭勝分,我是台師大的老師,我自己對社會企業研究很高興,我很高興今天來參加這一個會議。
我有兩個意見,剛剛方老師有提到修法的理念。
第一,我要分享一下我知道的、我聽到的,反對這一次修法的意見。我提一個數據,剛剛商業司有提到社企登錄系統裡面有一百四十家,我有稍微歸類一下,裡面是公司型態的大概一百零三家、社團法人協會有二十三家、基金會有十家、合作社九家、農會一家,所以這一件事,各位可以看到這一個系列的標題,前面是「公司法修法系列」、後面是「社會企業宜否入法」,很多人並不是反對修法,而是要修共益公司或者是兼益公司,ok,大家反對把這一件事標示為這就是社會企業。
像我們剛剛社企登錄的組織類型看得出來,好比在韓國社企的促進條例裡面,鎖定的是社會目標,但是組織類型是各種類型。我們知道的是,這一個「修法系列」會讓大家有很大的質疑是,我們談的社企就是只有公司。
這一件事今天如果要修的是公司法,我剛剛看到上次簡報,我覺得這個簡報的標題還比較好,主標題是「社會企業立法政策」、副標題是「公司法社企型公司(兼益公司)說明」,這個在社企界裡面要去討論公司法社企型這個類型,當然將來有可能討論所謂的其他類型。
經濟部在做這一個議題倡議時,我覺得這個是很大的盲點,任何的立法在很多國家政策裡面會有導引的作用,一百四十家當中最多的是公司。當然有另外一個數據是一百二十七家裡面,公司登記名稱裡面有「社會企業」這四個字,真正登錄於系統中的,只有十四家,這個很好玩,你會看到一百零三家裡面,大部分的九十家的公司裡面並沒有「社會企業」,連以立、生態綠也沒有。
所以,就變成如果今天我們認為公司法,就修所謂社企公司等同於社企立法的話,其他很多類型的,會覺得將來公司社企發展限制在公司法的類型,我不反對公司法修正社企,但我覺得我們在修法定位的時候,我們不可以把其他的類型排除掉?因為其他類型排除掉的話,將來會有很大的問題。
剛剛有提到立法後面一定有一些政策配套,不管是租稅的配套或者是投資的配套,或者像英國有優先採購,當法律先訂,一定會優先適用法律鼓勵這一個類型,相對的其他類型就會慢慢喪失。
我們必須考慮一個問題是,如果台灣大量鼓勵所謂公司型態的社企,而忽略其他社企,對台灣整體發展是好的嗎?因此我建議的是,如果我們的副標題不要那麼強調,反而應該倒過來(笑),我覺得那個爭議或許不會那麼強,也就是修法系列,我們可以強調公司法這一次的修法,不管名稱是兼益公司或者是社企型的公司,只是台灣社企立法中間的一塊,而不是把它倒過來,好像我們公司法修正,就要導引社企的類型;這是我先講為什麼很多人反對立法的原因。
第二點,剛剛提供的數據當中,現在一百二十七家裡面,真的登錄的只有十四家,大家知道登陸有三個系統,自建一百四十家當中只有1家,因此自建目前是比較少的。
也可以看得出來,台灣很多登記社企,名稱用「社會企業」,很多人覺得這個是風潮,然後要搭上這一個風潮,所以不一定真的很清楚作社企的社會使命是什麼。很多人說用商業模式來解決社會問題,但事實上中間有很多的細部要去區分。
因此,如果我們今天是站在公司法所謂社企型公司的修正,我覺得這四個方案——雖然剛剛方老師提了——因台灣至少有兩百多家,不管有沒有登錄,總共有兩百多家所謂的「社企」,因此我們採取比較低密度的管制,我覺得在台灣的環境裡面,如果相對像英國的CIC,而CIC的認證至少有四百多家,我覺得我們現在數量上剛開始發展,我們還是要採取低密度。如果修法的建議若定義為社企,大部分的人一定會認為不要,因為這會限縮到原來的其他類型。
因此我認為修法的系列應該是偏向勞動部要推的照顧弱勢的類型,當然那個類型很多,很多國家其實不會像我們……我現在的修法是在公司法裡面修一個兼益公司,我不反對,而且我覺得台灣可以朝低密度(發展),如果這一個修法(文字)導引「社會企業」,我覺得這個一定會很多人反對,我先講我的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