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強制檢查的部分,個別行政法規是有強制檢查的立法例,舉例來說,消防法第37條第2項、第41條之1第2項等等規定。但是動保法對於拒絕檢查者,目前並沒有強制檢查的明文規定,似乎僅有得處以罰鍰的規定。
如果行政機關(包括動保主管機關)執行職務時,行政罰法第34條有即時處置的規定,其中就確認身分的部分,如民眾拒絕或規避身分的查證,經勸導無效時,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的處所查證身分;如不隨同到指定處所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這個是行政罰法對於確認身分的即時強制處置規定。
我簡單說明一下行政罰在所扮演的角色,行政罰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的總則性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個別法律針對裁處程序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其次,個別行政法律(規)所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內容及應受責難程度,因不同行政領域的要求不同,其處罰構成要件內容、對象及處罰種類,都會有不同的差異,所以應係在個別法規中明文規定。
法務部的意見已經列入會議手冊,詳細內容仍請大家參照會議手冊,其中已包括行政罰、刑事等部分之意見,我僅就行政罰的部分報告。
謝謝主持人。
大家好,我是法務部科長鄭其昀,負責的部分是行政罰法,很高興參加今天的協作會議,謝謝。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法務部科長鄭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