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案建議酌作文字修正如下:「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
丁案「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分別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及公務員懲戒,並組成憲法法庭掌理憲法的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中之「分別」二字,請予刪除。
建議文字部分略為調整,第三頁丙案的第一、二點合併成一點,即第一點改為「司法院保留,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負責解釋憲法及政黨違憲案件之審理。」第三點則改成第二點。
第四頁提案三—一、3研議法官考選養成制度的具體方案,似乎與該題無關,其中並無任何考選的方案,亦非討論養成制度,應予更正,此係指初任法官分發至何處之問題。
各團體内部必有共識,能否以團體為單位,並以團體對議題的共識意見先發言,以五分鐘為限,之後再由個人發言以三分鐘為限?
發言時間限制如減為三分鐘,大部分的與會者均有發言機會,即可不採登記制,國發會與本會性質不同,不必採相同方式處理。
圓滿完成全國司改會議是大家共同的願望,而且對各方面所提出之名單,大家亦曾達成共識應儘量尊重,我對名單無意見,但因近日報紙對大會的報導恐會產生不好的影響,甚至造成負面的形象,不知今天提出的名單,陳委員有何看法?可否待其表示意見之後,大家再做決定。
建議放在第四組。
此議題有很強的象徵性意義,既然律師界很重視,而司法改革藍皮書也是將之分開,贊成單獨列為一項。
本人雖不是研究刑事訴訟制度,但也認為法庭席位改造本身非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造,放在其子題似不妥,單獨列為一項較合理。
如果這個議題很重要,可以獨立突顯出來,就如最高法院所提出之司法院構造部分,原應歸類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議題項下,卻因問題非常重要,所以特別突顯出來成為司法院定位議題。
學者名單是我與林教授草擬,到今天為止我們沒有受到任何關說及壓力。如果有壓力是來自内部的壓力,我們所提的名單,是經過一再的調整,才敲定的。
我不知道曾委員為何會獨厚學界及社會賢達的代表。我認為不管是學界或是社會賢達,應該只是提出名單,由大家來確認。
議題整理組的任務非常的重大,一定是能力強的人,如能身兼出席者,能激發榮譽感,且會非常快進入情況。
我們最好不要被文字所惑,我想這次司法改革會議朝野應大團結,應以有無公權力作為區分標準。有公權力是屬於官方,如立法委員、法官,則屬官方,沒有行使公權力的則屬非官方如學界等,所以我贊成採乙案。
個人也贊成研究組的設置,建議設組長一人,研究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副組長。研究小組針對議題,負責蒐集研究各方的意見,將研究結果送到會議討論,形成共識,但是要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
新聞組學者部分是中原大學陳櫻琴教授。
個人建議人數分配上各一半,官方包括審、檢、政府及民意機關,民間則包括辯、學及社會人士,原則上是以個人資格來邀請,例如行政院分配的二個名額,由我們挑選那二位比較合適來參與,避免其他機關會質疑,為何警政署等機關有分配名額,而其他機關沒分配名額,所產生的困擾。臺北律師公會及律師全聯會的代表應都歸入律師代表即可。
大會只有三天,欲就全部之議題加以討論做成決議,是絕對不可行的,之前須有非常仔細的籌備工作,個人認為籌備小組最大之任務,是列印有關之議題及可能之方案,甚至是具體之方向,依此提出大會進行討論,絕非讓與會人員背書或舉手而已,以後籌備會之討論過程應如是,先就各個議題組成工作小組,研請預定參與會議之相關人員開會形成共識,類似於立法院開會,不可能將所有議題提出議會討論,絕大部分之議案事項已於委員會時做成決定,而在上軌道之國家的國會,委員會提出來之議案很少被翻案,這是同樣的道理。
幕僚工作最主要的是講求效率,且要有指揮監督的關係,建議仍維持由司法院擔任整個幕僚工作,執行秘書由一人擔任,另增設三個副執行秘書,由檢、辯、學各推出一名代表,協助執行秘書來督導各組的執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