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條是非以戶為單位,請另外一位提案人報告。
現場難以認定的問題,我們這邊還沒有一個解決的方法。
人力不足就是補充人力,稽查權的問題,讓我們進不去,我們可以做的方法是,約不到,我們就可以罰他,根據稅基法第30條,但經驗上比較不會去罰他,台北市政府的做法是,如果讓我約不到,或是不拉我進去,我們就會以空屋的非自住稅法來課稅,處理的單位是地方的縣市政府。
另外一個做法是,剛剛的是用一些開放資料來filter出來,後面人力會做的部分可能會比較少,比較不可行的是現場盤查,遇到的問題是人力不足,或者是人力夠了,不一定人口進得去,因為會有稽查權的問題,可以把你關在外面。除這兩個問題以外,就算我們可以進去,我們也不一定可以認定它是不是空屋,就是認定上會有困難。
上面的兩個解決方法是需要行政院來配合,在編列預算的部分,是由縣市政府來配合。
現場稽查負擔大,其實我們有一個方法,不然就是由地方政府來編列他的預算,這是資源的問題,故意用水、電的部分,目前沒有討論出一個解決的方法。
調資料需要付費的問題,其實我們有提到可以由行政院出面跟台電或者是跟自來水廠商量有多少錢或不用花錢,由行政院來處理。
克服的方法,針對難以取得民意機關同意的部分,我們有一個財劃法,就是鼓勵地方,給他一些額外的錢,讓他去follow中央、地方的法案,這是第一個問題的解法,大家在經驗上是比較沒有效用的。
另外一個問題是,如果當我知道了遊戲規則之後,每個月故意使用,或者是每一期故意使用到的用水量或者是用電量,我也可以避開這個問題。
假設這個問題也解決了,因為政策是由中央擬訂的,地方政府的自治權,不一定會同意中央政府的政策。
我們用水、電認定空屋,這部分的解決辦法,我們會遇到什麼樣的困難與障礙呢?第一個是地方政府在調資料的時候,台電或是跟自來水廠調的時候,其實是需要付費的,就算這個問題解決了,我調到資料了,我們認定是空屋之後,其實是可以申訴,而申訴的時候,地方政府就必須派人去現場勘查,這個對地方政府的人力資源,不管是金錢或是人力負擔都很大。
大家好,我們這一組討論其實有兩個部分,我們的主題是如何認定空屋,第一個是以戶為單位,我們遇到的問題是,其實空屋是難以認定的,我們的解決方法其實有兩個方法來解決,第一個是看財產的總歸戶下無人設籍的房子,舉例來說,今天我有10間房子,其中有6間沒有設籍,過了第一個規定之後,只剩6間,我們挑出來看這6間,當這6間房屋的水、電低於60度,我們就認定它是空屋,空屋的問題我們是這樣認定的。
目前應該很難區分是不是自住?
不好意思,剛剛有提到房地合一稅,我剛剛有提過,其實在400萬是免稅的,也就是10萬轉給他、再轉給她,這樣不會有人繳到稅,但是房價高了20萬。
另外,附帶每兩年可以重新評估一次房價所得比跟照實價登錄公告底價,這是我後來有想到可以再討論的部分,包含實價登錄跟公告地價,還有要排除的房地產,自然人沒有辦法負擔,把房屋釋出之後造成法人囤房的部分,這個部分大家可以討論,這是一些參考資料,謝謝。
看到一些是平等的原則,我有看到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第5條、第6條,我理解的是,有重大社會福利政策的情況之下,如果大家認為有需要的,不應該受到可以排除在平等原則之外。
再來,可行性評估的部分,我有稍微瞭解一下,像有量能課稅的部分,就我對他片面上的瞭解,針對財產的部分,不應該以財產的價值本身來課稅,應該是有價值衍生出利益的部分來課稅,並不是課價值的本身,就是租金的部分,不應該課房地產的部分。
因為空屋的原因很多,所以也需要一些排除條款,有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像例如被告,房子不能買、不能賣及不能租,這就不需要告知他們,我們其實想要處理投資客跟一些屋主不願意處理空屋的部分,如果短期內租不出去的部分,像一年可能有四個月的空窗期,我們可以針對空窗期的時間在一年中的比例來做等比例的課價,像有人持有三間空屋,其中一戶在1至4月是屬於低用度的使用住宅,我們可以看到3%的4/12然後再乘以公告底價,我認為比較不會影響到其他的縣市,針對房價所得比過高的一些看法。
數字的部分可能會有更專業的人可以提出更好的方法,是不是稍微看一下8倍左右,就是已經比建議的3至6倍還高,8倍左右以上的地區,我們可以針對國人或自然人課徵累進制的稅率,可能是1%、3%或5%,如果針對法人或是建商,我們可以用兩倍的方法來處理。
再來,針對我想到的問題,認為的做法就是因為空屋每一個縣市都有,但並不是每一個縣市的房價所得比過高,針對的部分是房價所得比過高的地區要實施累進空屋稅,像有些偏鄉,有些人的房子很多,人口都外移,房價所得比偏高,所以我們就沒有必要影響那個地方政府的政策。
再來是提高空屋的持有成本,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我看到一部分的研究顯示課徵空屋稅對房價有影響。再來,也有顯示空屋率在有些經濟體下空屋是高房價的產物,不代表有直接的關係,我沒有看到比較不好的部分,當然也是討論到如果真的實施的話,對社會有什麼負面的影響?例如短期內讓房價變高,這是負面的影響,我是有看到正向影響的部分,負面還沒有看到,這也有可能是我的知識不夠多。
房屋老舊,如果屋主認為持有成本變高,就會思考是不是釋出房屋,不然就是出租,但是出租可能不想管,這是政府推出包租代管可以幫忙cover的部分。
像房屋老舊也是一個問題,可能會租不出去,沒有心要去管理,因為持有的成本很低。另外還有兇宅跟官司訴訟這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這一些原因很多,我想主要徵空屋稅要解決的問題,就我看來是投資用途或者是房屋老舊,因此想要增加持有成本,讓它重新計算投資房地產是否符合其報酬率。
再來,針對空屋的問題,長期持有低度使用住宅的可能原因,當然有投資用途,認為預期看漲,然後購房以後不願意出租,因為有使用者,就會加速房屋的折舊,再來是持有成本低,因此沒有必要出租、也沒有必要販賣,就會囤房。
再來,我想要避免的是房地產輪為投資的工具,如果一個人擁有一筆錢,即使他有能力創業,也會拿去投資房地產,如果創業失敗率高達99%,但是投資房地產其實不會失敗,會造成臺灣產業無法創新,薪資水準過低,有能力的人口想要外移,然後少子化,最後也會造成房地產泡沫化。
像我可能20多歲工作、到30歲才能存到頭期款,想要買房的時候,還要負擔20年至30年的房貸。20幾歲到60幾歲人生最巔峰的時間,我的收入都拿來投資在房地產當中,這樣會造成經濟衰退,因為消費力下降,也會有少子化的問題,因為可能養不起小孩、就不會生小孩。
因為房價所得比跟等一下提出的看法有一些關係,因此我提出我的看法,房價所得比會造成什麼問題?你的生活品質會下降,因為你的錢拿去繳房貸了,因此使用時要多想一下,因此也會造成消費力下降,除了消費力下降以外,生育率也會下降,因為你錢都拿去繳房貸、車貸,其實沒有多餘的心力再養小孩,如果硬生小孩,讓政府養,其實只是增加政府的負擔,也不會有時間陪他。
我想先大概闡述一下目前臺灣年輕人遇到的問題,也就是房價所得比過高,臺灣的部分像台北、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都遠高於其他國家的一些大城市,也超過了開發中國家的建議值三至六倍,2019年有一項國外的文獻指出,如果你的房價所得比已經高於5.1倍已經不是一般人可以負擔的。
大家好,我是附議人,我姓蘇,很高興今天有這個機會跟大家分享一下,因為我不是專業的,簡單發表一下我的看法,也謝謝主辦單位有做一份行前手冊,讓我有一些法律的瞭解。
大家好,我是這一次協作會議的附議人,我姓蘇,是一位工程師,我等一下會介紹一下我的淺見,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