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內政部、國防部的長官,因為現在的進度是內政部跟財政部國產署有相當積極辦理,主要包含國產署上次有報告目前閒置的非公用不動產,尚有1,500戶的閒置,這段時間裡面知道國有財產署已經跟內政部轄下的行政法人,也就是國家住都中心,把清單給他們,讓國家住都中心判斷這些閒置物件哪些作為社會住宅或是哪一些能夠作為包租代管。
目前知道的進度是在中正區已經有選定三十多戶國有財產署手上的物件,讓內政部去判斷這些是否適合,但上面的回應看到內政部在這部分還沒有回覆三十多戶當中,到底是否適合做為社會住宅或是納入包租代管機制的專業管理,目前還沒有看到,但非常感謝內政部國產署在這方面的努力。
未來因為有1,500戶,所以不是短時間能夠完成的量體,因此這個部分是希望未來內政部國產署就此部分可以進行盤點、評估,這1,500戶哪些適合作為社會住宅,哪一些適合、哪一些不適合,或者是否適合用包租代管的機制來落實專業管理的部分,這個是我的意見。
接著是國防部的部分,有提到配合內政部盤點各項土地作為社會住宅的興建,但是在這個提案當中,主要的重點是否能夠作為現有建物閒置,還沒有使用的部分是否可以作為社會住宅或是出租的部分,是否可以納入專業管理,也就是納入包租代管的機制,這是兩個部分的重點。
國防部主動跟我聯繫,目前雙北有163戶的出租物件,有163戶當中有40戶出租,123戶未出租,想要請國防部確認的是,國防部在雙北用出租形式釋出到民間的這些住宅,是否有考慮評估採用內政部現在推動包租代管機制來落實專業管理,這部分想請國防部評估一下參採或不參採,再麻煩國防部回應。
最後交通部的部分有提到想要跟進財政部國產署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的進度,台鐵再來作進一步的配合辦理,所以在這個提案上,其實內政部、國產署有可能推動的範圍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
我確認一下,剛剛國防部的回應是,不知道是參採或不參採,或者是部分參採,在落實專業管理在使用內政部包租代管機制的這件事上,國防部的明確回應是什麼,我們來做個紀錄,謝謝。
因為土地跟內政部評估,興建這部分就不在提案的範圍內,所以主要是要落實專業管理的部分要不要用內政部包租代管的機制,委由相關合法的業者來作專業的管理、處理,這部分我想繼續列管追蹤。
大家好,我是院青資葉智文,我想請問一下國產署,所以在上次提案的內容裡面,關於國有非公用出租不動產管理辦法的修訂,不知道國產署的進度到哪裡,文字上好像沒有看到,是不是可以麻煩國產署的長官回覆。
我再補充一下,依照國防部跟交通部在上面的回覆,基本的意思是不是國防部跟交通部也在等待國產署……
大家再參考可能修訂的方向來作配合。
那我這邊沒有什麼……
我想先確認一件事,國有財產如果是用包租代管的方式,是由政府機關或者政府直屬的機關租給民間,包租代管的方式給民間業者的話,這段的關係是不在租賃專法的限制裡面,等於這個部分不屬於內政部的範疇,但如果是委託合法的包租業者,在裝修後租給民間一般的房客,這部分是不是屬於租賃專法的範疇?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跟內政部確定一下?
像國產署的不動產是委託給包租代管業者,再釋放到市場上,也就是跟內政部有關係,但我想最後的結論還是尊重內政部跟財政部的判斷,但是聽起來好像內政部還是最主要的。
大家好,我叫葉智文,我是政院青諮,但是我主要關注的是住宅方面的議題很高興有機會來這邊跟大家瞭解大家關注的議題,謝謝。
各位好,我是行政院青諮委員葉智文,居住正義是非常火紅的議題,包含過去二房東的這一件事,也被內政部在去年6月27日訂定施行租賃專法,也就是租賃市場發展條例,將這一件事能夠對他有所監管,變成一個正當的產業化。
但是在這裡面,目前包含指的是民間住宅,其實透過資料第4案第21頁下面幾個新聞稿的標題,其實可以看得出來,今年在新聞上看得出一些事件,其實都跟住宅方面的國有財產,包含市有跟國有的,其實都有被特定的有心人士,像人頭或者是大量轉租不當得利,還有一些延伸的詐欺行為,所以其實內政部於過去都非常努力透過各種方式,第一個扶植了合法、合規的包租代管業,不管是興建或者是包租代管的方式來推動社會住宅的計畫,其實內政部這邊已經做了相當多的事情。
就我所知,內政部這邊有發文給其他相關具有國有、公有住宅的相關單位,但是不確定後續的配合是怎麼樣。也就是說,在公有住宅落實專業管理這一件事,現在似乎還沒有一些很具體的方案,所謂的方案是依據內政部現在的方式,其實有兩種,第一種是公有住宅有沒有可能納入社會住宅,當然就不一定是興建的部分,因為興建土地的盤點,這已經有進行了,也就是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這個有沒有可能,這個是第一個方向。
第二個方向是,有沒有可能交合法的包租代管業者來落實專業的管理,這個是這次提案的兩個重點。
下面是針對相關部會的回應,我這邊有一個簡單部會回應的確認,內政部的回應是依據住宅法第19條,公有建築物及基地的興辦。第8款是,「其他的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似乎在法規上,內政部權責上是有這樣的彈性。當然另外一個方式是,在內政部下面,內政部的回應,內政部回應的部分是第24頁第二點,像內政部提到「若公有住宅要委託包租代管業的情形,就是依照租賃條例的規定委託合法的租賃住宅服務業來管理」,這個部分沒有問題,所以內政部的地方是希望可以確認社會住宅的部分,在住宅法第19條,看看是不是有問題。
財政部的回應是,如果今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公有住宅要成為社會住宅的話,還要跟內政部相關去釐清,因為目前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明確是以民間住宅為基礎,或許這個可以討論的地方。
再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將公有住宅交給合法包租代管業者來做管理的部分,其實會卡到出租管理辦法,全稱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辦法」,第36條的條文有一個「不可轉租」的限制,所以關於這一個管理辦法條文的修訂,這個可能性如何,看起來財政部的態度是希望由內政部來提供一些意見,他們根據內政部的意見來修訂。
第三個是國防部的部分,國防部看起來有提到後續配合政策檢討法規及租賃契約的修正,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國防部的同仁提出這樣子落實專業管理來提到國防部的具體態度怎麼樣。
最後交通部的部分比較單純,交通部已經在進行一個方式的作業了,交通部有回應到後續會改採聯選的方式,委由租賃住宅服務業證照及業者進行出租及管理,並放寬企業中有關於轉分租之限制,看起來交通部沒有什麼問題,已經在這個方向上了,我的發言到這邊,謝謝。
我覺得因為之前其實已經跟相關的部會有做溝通,所以這樣的方式已經ok,但是之後相關部會有一些有關的討論及變更,其實有一些參與跟知道進度的機會。
後續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對於公有住宅都有往擬訂交給法的包租代管業者的方向,是不是有一個一致、統一的辦法,也比較是各部會都有自己的版本,這個不知道有沒有可能往這一個方向來研擬?
大家好,我叫葉智文,我也是行政院青年諮委員會(委員),我自己是從事包租代管這一塊,跟今天的議題稍微有一點距離,但是對於相關的議題跟大家產業上的問題,也是很有瞭解的興趣,希望今天跟大家有一些交流,謝謝。
大家好,我叫葉智文,現在任職在兆基政策的部分,我們公司主要是在做包租代管,還有政府推動社會住宅這一塊,我們自己公司也有商務中心的平台,主要就是在空間這一塊,所以我自己關注的其實主要是在住宅議題,或者是居住方面的一些部分。
因為上個禮拜的時候,我們有去淡水,因為定芳的安排,我們有去淡水看了青少年的劇,當時很多委員看了,都覺得非常地感動,今天也很高興有這個機會,能夠來這邊瞭解到大家對於藝術領域方面的推廣上各式各樣問題,青諮有辦法做一些什麼事的地方,想說今天剛好是很好的場合,能夠來瞭解大家的意見,謝謝。
大家好,我是葉智文,第二案我主要想要提出討論的部分是,現在政府推動的社會住宅,也就是包租代管及租金補助,對於房客的誘因上,其實在執行面會相斥,主要的是社會住宅的包租代管,其實有比較可預期的政策綜效,包含對於產業的業者扶持、房東端跟房客端,在租金補貼上,其實很單純就是補貼房客的租金補助。但是實際上在第二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計畫當中,鼓勵現有租約的房東、房客,他們直接轉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裡面的服務對象。
但是在進行這樣的時候,其實我覺得在執行面上會看到一件事,因為房客假設以台北市為例,一般身分的房客,在申請一般租金補貼的時候,每個月至少可以有5,000元,一年是6萬元,如果延伸到弱勢戶、中低收入戶,最高一個月可以領到1萬1,000元的租金補貼,這是使用一般政策住宅補貼措施。
一旦申請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時候,我想內政部相關同仁有說明,他們承租金額的前提是市場租金的八、九折,這個市場租金是由業者議價,而不是由政府這邊由經費來作補貼的。
但是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裡面,對於房客誘因的這個點,其實租金補貼的名額是相對少很多的,基本上全臺灣因為礙於包租代管補貼經費的限制,第一個是租金補貼的名額少很多,因此對房客來講,如果他們想要配合這個政策申請社會住宅的包租代管,前提是要簽一個租金補貼的系統因素,沒有辦法申請一般的租金補貼。也就是說,今天對房客來講,拿一般的租金補貼,其實所拿到的金額會比申請包租代管多很多,像台北市一般身分來講,一般的租金補貼是每個月5,000萬,一個月6萬元。
但是在簽約租金的前提下轉為包租代管的話,每個月實際上是沒有補貼的,一年實付的租金差了6萬元,這一件事在執行面上,會造成一個很大的程度,房客對於這樣的政策配合度不高的情況,我補充一個數字,去年申請租金補貼的房客,全臺灣應該有6萬多戶,台北市有1萬戶左右,但是包租代管截止到今年3月多,是3,000多戶的名額,政府不擔心租金補貼發不出去,但是包租代管是政府主要推動的政策之一,也就是期待八年有8萬戶的成效出來,所以目前看起來好像在這兩邊房客誘因的點上,其實執行上是有一點衝突的。以上報告,謝謝。
以現在這個時間點的政策推動上,因為大部分業者的租金補貼的名額已經沒有了,換句話說,假設現在的房客要申請為包租代管,肯定不會願意配合房東跟政策來成為包租代管的政策,如果申請就代表放棄台北市每個月5,000元的租金補貼。
我請問一個比較實際的案例,這樣子會比較具體。
假設有一個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一般戶身分的民眾,原本已經提出了租金補貼的申請,假設台北市每個月是5,000元,假設也確定過了。同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第二期計畫當中,房東也來討論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並配合申請,這個時候房東、房客會提出申請,這個房客現在有一個重點,已經得到了租金補貼每個月5,000元的同意確認,這個時候為了配合房東跟政府的政策,願意申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申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房客、房東資料都沒有問題的情況之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過審,接下來就是簽約。這時房客假設要再配合包租代管的政策前提下,原本5,000元的租金補貼,還會不會在?我的問題是這個問題。
但是實際上在包租代管裡面,其實實質上沒有拿到。
對,就在剛剛的例子來講,等於房客如果要配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就必須每個月放棄每個月5,000元的租金補貼,因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裡面,能享有的是市場租金八折或九折的簽約租金,但是他沒有。
市場租金八、九折應該是這個政策原本的精神,就是讓業者三方都去比價,但我想提出的是,有沒有可能讓房客這邊,像原本5,000元是過的、可以申請的,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裡面,並沒有額外拿到實質的租金補貼,5,000元有沒有可能沿用包租代管?這樣對於房客的誘因其實也會增長很多。
有。
其實這個是認定上的討論,政府對於這整個政策成效的期待來講,如果這樣理解的話,可能在認定上比較去突破,我想社會住宅的包租代管畢竟是政府主力推動的政策之一,在這樣的認定,回到執行面的房客端是很主觀的,今天要不要配合政府的政策,講白了是對我有什麼實質上的好處,如果今天要我配合這個政策,但是損失原本可以拿到的權益,民眾的配合度相對來講就不會很高,我想從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一期的數字來講,或者是從這幾個月有部分的業者在租金補貼名額已經沒有的前提下,各家業者數字增長的狀況來講,我覺得應該就可以看出端倪,所以我覺得政府期待有包租代管的政策,我想房客誘因這邊還是重要的一個環節。
我們講去年6萬多戶,已經申請了租金補貼的這些房客、房東來講,這一群人其實對於政府的政策相關優惠,不管是配合度或是敏銳度上,相對於其他人都是最高的,今天要推動包租代管的住宅政策,為何沒有辦法從這一些敏銳度先開始著手,從這些人著手來講,其實我們會看到八年八萬戶、一年一萬戶的包租代管,這個KPI並不見得是什麼困難的事情。
(搖頭)
大家好,我是青諮的葉智文,現在是台北這邊任職,在做的是包含現在政府推動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這一方面的工作,很高興有機會跟大家交流,謝謝。
關於偉翔的想法,也就是社會住宅的這一塊,它的概念是由政府承租下來,然後再轉租,因為臺灣是六都,我們公司是在推動社會住宅,政府承租的這一件事,有一個關鍵點要澄清,租約並不是打在政府身上,而是由民間負責社會住宅標案的業者來跟房東承租,承租下來之後,這個是民間公司,然後再轉租,這個中間業者是不能賺任何的租金差價,如果跟屋主租1萬元,租給房客也只能租給1萬元。
如果是用包租的方案跟屋主承租的時候,一般來講,現在社會住宅機制是跟屋主包租三年,換句話說,假設房客租了,三年內搬走了,中間有閒置期產生,這中間稱為閒置成本,屋主有租金收入,政府不用另外付任何的費用,而是這一個包租的業者要承擔這個閒置成本。
所以,這個東西對業者來講,他們就會視為風險,因此我覺得社會住宅裡面的確是一個補助的方案,但是如果是套用在老屋這一塊的話,我覺得可行性或許還有一些地方是可以評估的,因為所謂由政府承租再轉租,背後代表的意涵其實就是三個主要成本的轉嫁。
第一個是修繕成本、第二個是管理成本,第三個是閒置成本,這三個部分當不是由政府這邊吸收的時候,也不是由屋主吸收,也不是由房客吸收的,就是由中間這一塊的管理業者來吸收,管理業者吸收到什麼程度,這可能有它需要精算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