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補充說明一下,我必須要跟與會的各相關單位再說明一下,我們這個只是訂定,因為訂定了這一個規定是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訂定收取觀光保育費的原則、依據,所以到時真的實際上在執行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依照這一個辦法,實地去用專款專用,也就是要指定專款專用在當地要用什麼,因此在現地的話,如果到時漁民在問的時候,就會回歸到內政部營建署的國家公園劃設為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的時候,專款專用用在當地的用途,而不是交通部來說專款專用在哪一些細項,這個與各個相關單位都不一樣,還是會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是由你們擬訂的。
剛剛先進講的在辦法當中都有,因為野柳也有類似的情況。
我們的辦法有寫「免收」、「除外」,就是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依照這一個辦法去劃分。
對。不好意思,我提一個建議,寫到「可向進入觀光地區……」,依照法律條文是「得」,不好意思。
跟政委報告一下,先決條件是國家公園要先劃設為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我們這一個流程是預告期滿沒有意見,預告到12月4日,因為要報行政院核定,所以還是要跑那個流程。如果快的話,年底就可以,慢的話要到明年1月。
各相關單位都知道,但是怕加上去會有誤會,因為這一個法規是發展觀光條例,各相關單位,比如林務局依森林法,或者是退輔會依照規定來劃設林場,他們會有疑義,這本來就是在法理上設得很清楚,讓各相關單位不會誤解,因此我們把它加進去,有劃設還是屬於目的事業主管。
對,政委講的就對了。
這個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來這一個辦法正式公布以後,可以訂定收取保育費的相關規定。
裡面有提到專款專用,立法院在訂定的時候有一個決議,也就是收取的觀光保育費的費用要限定專款專用在收取的區域,因此這一個部分在我們收取的辦法當中是有明文規定的,報告完畢。
這一個案子現在是在國家公園範圍內,如果國家公園未來依照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要點劃定為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就適用規定,也可以收取費用。
主要針對剛剛與會單位有提到的,因為這一個法規的名稱應該是寫錯,我們法規的名稱是「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草案」。
交通部依據這一個規定有訂定「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草案」,這一個案子是在106年10月5日辦理預告階段,要預告兩個月,我們預告到12月4日,如果沒有修正的意見,我們就會辦理後續的公告。
交通部第一次報告,這一個部分先說明一下,我們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2項,在今年修正101年第2項,條文是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其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研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