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人只要在詐騙網站或者是詐騙的內容中多加修改,改掉以往的特徵,就會層出不窮,我想表達的是這個,謝謝。
甚至是境外的IP進來的話,是不是可以是境外的商業廣告,因為以消費者來說,就像警政署剛剛所說的,一頁式的廣告有一些特徵,但是希望加強一般消費者在網路識讀上是不是有辦法判別是詐騙的網頁,但是現在是我們一味認為就是長這樣子,但是如果壞人再稍微改變,是不是要跟著改?我們不應該是從壞人投放的內容來加強我們消費者識讀,而是在有辦法協助、合作的平台中來透露出更多的資訊,讓一般的消費者可以在網路識讀的部分來判別是不是詐騙的網站。
回到剛剛臉書的話題,我們既然曾經有辦法做到這個事情,我們就來投入這個廣告商是誰,也就是判別這個是境外的廣告,或者是臺灣本地有註冊型號公司所投放的廣告。我覺得只要經濟部跟臉書有做一些資料交換,如果今天是在臺灣合法有註冊的公司,就要在那邊投放是有哪一家公司贊助,並且或許是一個i-con,也就是代表在臺灣有上市。
而今天的商業廣告是否可以做到這件事?我其實也不太支持把超商取貨斷掉,工具並沒有山額,而是看人要如何使用它,一個人的好壞,並不是會被拿來做壞事,而這個工具就不要。
當時比如臉書或者是youtube的廣告機制,在選舉期間是有辦法去揭露這個廣告是誰來贊助的,因為當時的政治廣告其實是需要揭露是誰去投放的。
大家好,我是一般消費者,像剛剛政府機關及業者們都有分享他們自己的意見,我想要重新聚焦回如果我是一般消費者,我所看到的是什麼?像消費者不知道是境外購物或者是商品是從境外而來,在廣告上並沒有要知道,像剛剛所說的,比如屏東小農的巧克力,但是事實上是從中國運進來不知名的商品,臺灣沒有辦法控管這些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