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反應的協會有跟衛福部、內政部的機關來聯繫,但沒有辦法確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外,還有主管機關後續也有考量可能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去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設立目的有不符的情形。
問題緣起的部分,本案的反應單位過去是辦理社會服務及慈善活動之協會,是屬於社團法人性質,需要擔任社會創新型閉鎖性公司發起人。按公司法現行的規定,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本身的發起,如果由法人發起的話,必須要跟NPO本身創設的目的相關,必須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
主席、各位長官、各位在座的各位先進及老師,大家早安,以下就本次的會議來作簡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