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本身是經營中小企業的公司,其實中小企業的負責人最主要的是資金,我們最常遇到的問題是如何融資,融資的議題重要性,我們來想像一個畫面,在200萬的應收帳款,在12月底才會收得到,但是明天就要付給工程師薪資20萬元,但是我付不出來。
因此,我覺得公司法修法的重點是回顧企業化,而不是像韓國一樣,而不是寡頭變成財團化,國家的產品上來說不會讓人民感到富有。
回到重點,我覺得公司法修正的主題,以閉鎖性公司與公司英文名稱來講,這個並不是國家的重點,所謂國家的富足應該是債權滿足的多元化。如果忠孝東路上如果今天想要吃麵食類,但是忠孝東路上全部都賣牛肉麵,完全沒有的餐點,今天台北市民在上面擁有1億跟1萬元資金來講的話,這個資產對我來講有沒有意義?我如果今天有1億的身價只能吃牛肉麵,我也是1萬元買得起1、200元的牛肉麵,這個以債權滿足來講,認為不過富有的,這個是心靈上的感受。
我本身讀法律,我從大二就想開公司,因此我從大二就開始鑽研組織的相關問題,後來開軟體公司是因為國防部讓我當預官有這一個機會,我到國防部管機房,交接的時候他說「你的機房被中共詐走,請在一個禮拜重建起來」,所以當時的訓練還滿扎實的。
我是理哲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我們公司是軟體公司,但是理哲是法律哲學上的理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