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104年增訂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爰目前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均依規定將違反前開兩項法令之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公布於違法專區,且本部已建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並已於106年12月29日正式上線,強化勞工及民眾知悉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條件之狀況。
105年12月6日修正通過之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已將大多數違反該法規定之罰鍰處分由原先2萬元至30萬元,大幅調高為2萬元至100萬元,並於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最高可至150萬元)。
有關於勞動基準法的處罰,包括行政罰及行政刑罰,
這一次協作議題有兩個題目,一個是身心障礙者退休年齡改為55歲,還有勞基法的部分要加重行政罰的部分,我先針對勞基法的刑罰部分來作說明,另外一個部分因為業務單位有來,因此請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