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簡單報告一下這個case,我們從2010年開始送藥,一直送都沒有問題,就送全臺灣創業第一天,其實我現在自己分析出來,是某個藥師公會對我們比較有意見。
因為說真的,過去這十年,健保署衛生局什麼樣的方法都查過、都沒有問題,甚至健保署曾經在2013年挨家挨戶去問民眾是誰送來的,都是藥師親自送,所以他們都找不到問題之後,最近就遇到函釋去解釋。
這個函釋就卡在這邊,台北市政府因為壓力沒辦法,所以最後開一張罰單,然後再走訴願。
因為現在遇到的狀況是,健保署會直接扣錢,根本就無法做了。因為現在政府都在推動居家醫療照護,這個是5月30日,這邊講到可以跨區提供服務。
沒有,這10公里是組隊。
可以去組隊。
對。
也沒有,這個都可以,現在限制只做台北市,但是這個概念是10公里,也不是縣市的問題。
就是等於居家醫療照護。
就是組隊。所以不能跨區就是有牴觸。
我們是藥師。
對,但是如果用那個函釋來講,到底是依循這個或者是那個?這個就有衝突了。
對啊!你看這個又有衝突,又函釋贏,這個又有問題。
說真的,因為我們一直做偏鄉,我現在已經準備把花東、南投收掉,如果沒有跨區,其實偏鄉醫療資源沒有人要去。
但是有一個問題,如果我們推出台南其他縣市比照辦理……
台南假設贏了。
對,那其他的公會就是要我都不要跨進去,這個就麻煩了,最怕的是這樣子。
我們可以,但是就怕後面的效應。
其實台南的處方不多,佔我們的不到10%。
立法理由有寫清楚。
不是,對不起,立法理由是避免租牌。
我再舉一個例子,他講一處,可以送鄰居、可以送哪裡,都可以,這個跟他的「一處」也是不一樣。
沒有直接聯繫,在協調會遇過,他說這個是全聯會的意見。
我們就直接跟他聯絡?
回到社會企業的理念,我們沒有做到市區,其實偏鄉就沒有……
所以這個也是難處。
但是我們的客戶也不是這個計畫案。
因為我在想說常常在開會當中,都問說社會創新、社會企業法規哪一些要鬆綁,我想說反而用一個函釋來把這個東西框住。
因為我原本的想法是,立法理由是為了避免租牌,我們完全沒有租牌,根本跟這個沒有違背。
OK。
因為第一年出來的時候就很大的聲音,所以有函釋講可以。
兩年前突然又說不可以。
這個下去就真的很慘。
但不瞞您說,跟科長見面其實是滿堅持的。
完全不跟我們說什麼。
那個是十年前。他沒有參與,其實這個科長滿強勢的。
應該在。
還有一個問題,以前藥事是屬於TFDA管的,現在變成醫事司,所以原本參與函釋的還在。
我知道行政單位很為難,所以衛生局那時候跟我講一定要開罰,我心裡想說不為難行政單位,就是走行政訴願、訴訟,走到大法官那邊,沒有問題。但是健保署一看到被罰了,等於不給我錢,還可能追扣兩年。
函釋從來沒有公告過。
106年12月。
從那邊追到現在。
那另外一個,我們做這個函釋就是透過一個會議,會議裡面並沒有法學的專家,沒有這樣子就出來了,所以也很奇怪。
等於是現在訴願的流程?
還沒有發生、還沒有裁罰我的時候,這個還不能做什麼,因為還沒有侵犯到我的權利,也不能走行政救濟,但是一下來就說要追扣我兩年,這個是很大筆的數字。
我現在先暫停了,因為我是在走行政訴願。
我是說如果行政訴願輸了,然後跟人家協商,不等我行政訴訟,我必須要結束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