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公告施行。
當然。
第二,如果演唱會主辦單位那麼努力、辛苦,他們合法繳稅及所有的這一些工作人員付出,但黃牛是不勞而獲,對於黃牛這一件事來說,文化部跟產業是站在同樣的立場,深惡痛絕。
對他們來講就是利益上的損失,例如小巨蛋一場賣出1萬2000票,如果被把持一部分的話,你想想看,對他的損失有多大?現場就沒有辦法控制出席狀況。我們去看演唱會時,主辦單位最希望是滿場滿座,如果有一個現場區塊沒有坐滿,留有空位,這個對他們來講是不樂見。
如果泛指是所謂黃牛的話,在文化部的立場跟產業的立場都一樣,都是深惡痛絕,絕對不容許黃牛出現。
那個是委託研究,那個只是提供我們做內部的參考。
結了。
對。
有。
因此,他認為後來在網友的這一些附議回應裡面,整合一個重點應該是「杜絕黃牛,加重罰則、加強查緝」,這是提案整個概括的面向。
另外,今天這一個提案,提案人提到兩個重點,第一個部分是他聽到、看到的現況,他認為社維法現在第64條第2款的規定罰則太低了,對於真正有心要參加活動的觀眾,他沒有辦法得到公平的機會、方式去取得票券,他也希望讓牟利者不能用這一種不正當的行為去賺錢,他覺得不可以忍受。
業界後來反映,發現減少了部分黃牛,因為他們感受最深,他們的感受是被退票的機會變少,我們以前為何會被退票?因為開演前十天可以來退票,很多人會在開演前十天大量退票,讓業者非常為難,若在這十天碰到連續假期、週休二日或者是其他變數時,就完全無法處理。售票之初網路上秒殺,事後退票再賣,也讓業者很為難。因此在這一個產業當中,「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去年5月16日通過以後,我們陸續訪視產業界並聽他們的意見,他們認為文化部幫助他們把這個產業建立非常好的秩序,我要說明的是這一點。
我們從去年5月16日很感謝行政院消保處協助我們把「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的方案公告,然後提供給業界。
我們也回應到社會輿論的建議,我們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是我們在主管的業務,提出四個修正方案,讓業者能夠針對表演類型選擇售票的方式、模式。
不管是臺灣本土藝人或者是國際上的藝人來臺灣開演唱會,我們都樂見。因為售票的需求一定不見得可以滿足到每一個人,就像江蕙開了26場演唱會,都沒有辦法滿足這一個人的需求,在103年江蕙封mic演唱會的時候,發生了網路當機、斷線、訊號中斷的這一個狀況,延續到現在陸續都解決了,因此在整個售票的機制上都上軌道。
文化部的立場是扶植這個產業,希望臺灣流行音樂越做越好,因為臺灣畢竟在流行音樂的這一個部分,在東南亞跟國際上都是頂尖的。所以文化部在這一個產業的輔助上是盡了相當大的力量,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一直希望臺灣保有自己的核心價值跟能夠走出去的概念,所以在產業輔導的部分我們是非常強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