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的建議是由中央來訂原則、地方來訂細則,然後由地方來執行,因為要觀光局去執行,這是不可能的,他沒有那麼多人,就像要交通部去取締違規闖紅燈,也不可能,應該要由地方的警察局去處理,所以主管機關的認定,我覺得應該是在地方政府的權限,由中央訂原則,然後地方來訂細則來進行。
保險的必要性也應該需要的,像學生的活動、團體的活動或是政府單位舉辦的活動,還是需要有保險,這部分萬一發生問題的時候,由保險公司去負責承擔與理賠,對於主管機關來講,壓力也會比較小。
而且不是每一個都像李教練跟今天水域活動的先進,像阿公、阿婆去作水域遊憩活動,應該也是恰當的,但是是可以作約束的。
第二,有關嚴厲的海洋氣象條件下,其實是可以限制的,像我們去爬山的時候,如颱風天來的話,如果去爬的話,像海鷗直升機的費用,到時候都很麻煩,所以特定的氣候條件之下或是特定水域活動的種類,我覺得還是需要約束一下。
如果廢掉第 36 條、第 60 條,可能有一些跟產業衝突,像軍事要塞地或者是軍港、商港、工業港、漁港,或者是生態保育區、漁港區,在這個地方活動有時跟商船或者是軍艦跟他們產生衝突與危險,廢掉的話,其實也沒有辦法約制,到時真的發生問題,政府要執法卻無法可執法,是會有一些問題的。
兩年前蘇院長說要向海致敬,有委託國海院作海域運動休閒管理方向的研擬,我剛好這個計畫的委員,所以也參加過很多次這個相關的會議,對於今天的議題,我覺得應該朝向修法、鬆綁的方向,由公告禁止的區域改成特定區域的禁止,然後限縮它的範圍,有一些活動的種類可以加以規範,還有範圍及時間內可以另外訂定。
各位先進大家午安,我是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環工系的沈建全,要廢掉第 36 掉、第 60 條是一個好的提案,代表民主國家,像利害相關人及對於這個議題有興趣的公民都可以來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