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於特定國有財產標的,假如有想要標租的需求,也可以向當地的國產署分署來申請,經過審查,假如符合辦理標租規定的話,我們就會辦理公開標租,以上。
國產署各分署目前每個月持續在篩選適當的標的來辦理標租 (公告網址:https://esvc.fnp.gov.tw/rtMsg?svcId=5eafac8df8c649ba9cf62a591e44223c),民間有需要使用國有財產,也可以藉由這樣的方式來使用。
政委、各單位代表大家好,關於剛剛提到假如各機關經管的國有財產,透過一定的程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給國有財產署接管的話,如剛剛專委所報告的,對於閒置沒有利用的這些國有財產,我們可以依照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來辦理標租,符合投標資格的人都可以參與標租,得標人訂約之後就可以依照相關的約定來使用租賃物。
政委好,各位代表大家好,我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科長楊立聲,謝謝。
主席、各單位代表及各委員大家好,財政部已經在去年 9 月 28 日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建立國有非公用房地得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包租業,由承租之包租業轉租給次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機制。本部國有財產署也已經研訂相關實務執行規範及招標文件,我們訂在後天,也就是 5 月 19 日召開會議確認相關內容之後就可以進行法制作業程序,以上。
主席及委員大家好,財政部補充,有關於委員所指示的部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會繼續依照委員的提示來辦理,就閒置的房屋洽請營建署跟住都中心,看是否可作為興辦社會住宅的標的,至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的修正,現在也在研擬相關資料,我們在9月10日召開過會議,就初步的方向已經確定,後續就法規修正的部分,依照程序辦理。
主席、各位委員及各單位代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發言,基本上我們應該從這個題目的定位,因為畢竟是實現居住正義,國有財產署的非公用土地,只是不動產中的一部分,可能是滿大宗,但基本上我們認為有關於居住正義所包含的內涵,其實如委員在這裡面所提到的,也就是今天不是光只有不動產怎麼樣包租代管、活化,重要的是如何配合社會住宅政策、租賃政策,所以我們還是建議由內政部來作主辦機關。以上。
對,我們想說社會住宅優先選,有剩餘的再來做。
有關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的修正,本署將等這些房屋假如確定沒有辦法提供社會住宅,再就這些相關的標的,把相關的意見簽到財政部修出租管理辦法。
我們現在就經管2500多棟的國有閒置房屋,瞭解房屋的使用情形與構造的狀況加以分類。現在已經彙整了相關的資料,我們近期會拜訪內政部,看是不是可以符合內政部社會住宅的相關機制,可以就這一些閒置的國有房屋選為社會住宅。
本署經管的國有非公用閒置房屋約2500多棟,筆數相當多,先就這個部分洽內政部,看是不是可以來做社會住宅的選列,剩餘的部分再來修正相關規定研議包租代管。
主席、各位長官、各機關代表大家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發言,有關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如何來配合包租代管的業務,確如剛剛內政部的代表所言,在去年11月8日有行文給內政部,有關於社會住宅相關的疑義就教於內政部,內政部也有回覆給我們。
財政部會就後續辦理的情形提供內政部。
今天經由租賃專法的方式,對於相關情事已有一些配套的話,建議是不是可以在租賃專法裡面有一個特別的規定,針對國有財產的部分排除轉租的限制,假如內政部認為這個建議並不妥適的話,我們就是在具體建議「三」的回應意見部分,就適用租賃專法的相關規定及疑義,我們正要行文給主管機關內政部提供意見,將來就會依照內政部提供的意見來研修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
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其實當初的立法原意就是希望能夠將國有不動產提供給需要的使用者,不希望他人用轉租的方式來牟利,使真正使用者付出更高的代價,而造成不公平的情形。
因為剛剛提到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規定,法源依據是依照國有財產法第1條規定,國有財產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都是依照本法的規定。又依照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及第4項的規定,非公用財產出租得以標租的方式來辦理,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針對剛剛講的住宅法第19條的部分,假如認為有關於國有財產沒有辦法直接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型態來辦理的話,可能我們依照具體建議的第二點,有關於國有財產的出租管理,也就是以租賃專法來作為基礎,依照相關包租代管的方式來辦理。
這個部分以國有財產署而言,除了剛剛所講的,是不是以社會住宅的型態來做包租代管,其實就社會住宅的部分,我們依照住宅法第21條,到108年9月底,我們已經提供住宅主管機關以租用或者是撥用的方式來興辦社會住宅,土地有37處,面積有25公頃多,房地也有10戶,也保留了29處面積14公頃多的土地來供住宅主管機關做社會住宅興建的評估。
這個部分剛剛內政部的代表及書面說明,也已經有一個意見了,似乎內政部認為有關於住宅法第19條的規定,包租代管是限民間住宅,不適用公有住宅。
像本次會議具體建議的部分,有關於第一點的部分,國有財產是不是有可能適用社會住宅,以相關的規範提供合法的包租代管業者來作管理。
特別感謝葉委員對於國有財產管理有很多建議,之前有特別提到媒體報導,像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房地的新聞部分,國有財產署已經請各分署加強欠租的催收作業,也納入了定期巡管的方式,看承租人是不是有轉租或者是違約的情事,來做終止跟收回房地。
所以今天假如要在這裡面設定某一些人,才可以針對某一些特別的標的、有一些特別的權利,這部分我們要再研究。
另外,這邊還是要特別補充一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其實最後放租雖然有其順序,但其實都還是特定的對象,我們今天提到的國有、非國有不動產標租的方式,其實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今天來做提供使用。
其實是涉及到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的規定,其實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我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只是執行機關,所以剛剛其實相關代表有提到的是,就這個青農的部分可以爭取放到比較前面順位的方式,其實這也都是要經過內政部主管機關的同意,而且修正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的規定才可以達到。
像有關於各主管機關假如希望在公有土地的出租,能夠配合他們相關的目的事業來做一些配合的話,這一些部分我們都可以依照主管機關的意見來修正我們相關的規定或者是作業方式,以上,謝謝。
另外,剛剛政委有特別提到的是,我們要配合主管機關來辦理的部分,因為畢竟我們只是一個土地管理機關,我們今天對於漁業的專業,其實我們並不瞭解,所以今天土地提供使用,到底對象假如要給予一些特定的對象,到底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其實因為原本我們就是公開標租的方式,是大家都有這個權利,今天我們假如要特定這個對象的話,當然我們就需要要有主管機關,可能在一些相關法令的部分,例如就我的瞭解,像農委會對有機農業,然後可能就會訂一些相關的規定,但是那個裡面涉及到公有土地出租的部分,我們國有財產署當然就會配合辦理。
所以,剛剛代表有提到的是,是不是可以以分區、分管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個部分的問題,這個部分我們可以研究,但是畢竟還是要有一個全體共有人的協議,就分管範圍確定了之後,我們才可以就我們國產署所分管的部分來提供標租。
針對剛剛代表所提出的問題,第一個是有關於共有持份土地的問題,現在因為基本上對於提供土地的方式,我們現在是以標租的方式來提供。標租基本上出租行為就是一個管理行為,所以一定是要有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而且是要特定使用的位置,這樣才可以就我們出租的部分來做特定的範圍。
大家好,我是國有財產署楊立聲科長。